性騷擾防治法

性騷擾防治法》是一部中華民國法律,於2005年2月5日公布,自公布後一年施行,立法目的是為了補足《兩性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的不足,全面防治性騷擾,保護各場所的被害人。

性騷擾防治法
Sexual Harassment Prevention Act
施行日期民國94年(2005年)2月5日公布後一年[1]
最新修正民國98年(2009年)1月23日[1]
法規類別
行政
衛生福利部
保護服務目
參考文獻
所有條文性騷擾防治法
沿革法規沿革
立法歷程
  • 2004年由秦慧珠等60人提案,經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審議後送交相關委員會討論(院總1774
  • 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於2004年10月18日達成決議,送交二讀
  • 2005年1月14日通過二讀,送交三讀
  • 2005年1月14日通過三讀,送交全體表决
  • 2005年2月5日由總統陳水扁簽署總統令公佈後,自民國94年(2005年)2月5日公布後一年[1]起施行

例如,《兩性工作平等法》(現已更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只處理雇主與受僱者之間的關係,《性別平等教育法》則是處理校園內的性騷擾、性侵害問題。雖然《社會秩序維護法》適用範圍較廣,但也只能進行裁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三項所規定「以猥褻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其成立要件與性騷擾不盡相同,對被害人保護有限,也缺乏對加害者的制裁、矯正以及性騷擾的預防。

為了讓不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之人,在各場所受到性騷擾時能夠受到保障,《性騷擾防治法》擴大保護的領域,保障受害者的權益。

立法背景

性騷擾、性侵害案件頻傳[2]

1989年─ 高雄某船務公司徐姓經理性騷擾會計羅玉娥案

1990年─ 清大女研社發起小紅帽運動、台大女研社發起小紅帽運動、新竹遠東紡織埔衣廠女工彭菊英因抗拒性騷擾被解雇案

1991年─ 竹東鎮員工消費合作社僱員陳瑞貞拒絕主管性騷擾被解雇案、華航空姐遭航醫中心主任何邦立性騷擾、台大護士集體抗議骨科醫師性騷擾案

1992年─ 台大社會系老師於課堂上以言語性騷擾女學生案、蘭嶼國中校長性騷擾女學生案、中興大學夜間部學生遭老師強吻、東海大學夜間部體育老師性騷擾女生案

1993年─ 女秘書被強暴案、中原大學英聽老師性騷擾學生案、中興紡織主管性騷擾外籍女工案

1994年─ 師大女學生被黎姓教授強暴案、中正大學歷史所雷姓教授對女學生性騷擾案、彰化東湖國小老師強暴女生案、台北市某私立診所長性騷擾女病患案、女人連線反性騷擾大遊行、李璇控告胡瓜強暴、文化大學藝研所梁姓所長性騷擾助教及學生案

1995年─ 台北電台台長靲榕生性騷擾女職員案、消費者於錢櫃 KTV 女廁所被偷窺案、七海旅運社陳姓主管性騷擾鄒姓女職員案、立法院立委魏鏞至女廁偷窺案、台大商研所學生呂安妮控告洪姓老師案、成淵國中男學生集體性騷擾女老師案

北科大性騷擾事件[3]

1999年,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發生教授性騷擾女學生事件,女學生申訴後,教育部介入調查卻不公布結果,最後彭姓教授遭到解聘,監察院糾正教育部及北科大。

林口長庚醫院性騷擾事件[4]

2000年1月15日,楊姓護士在林口長庚醫院歡送會上指控麻醉科沈青華醫師性騷擾,16日在丈夫陪同下召開記者會,而後沈青華簽署不再犯的保證書,反調升為麻醉科代主任,但楊姓護士反遭減薪、同事排擠、調職。最後高等法院審結,認為沈青華違反民法「侵權行為」的「心理健康」條文,判決沈青華應賠償被害人楊姓護士四十五萬元。

反性騷擾紀錄片:玫瑰的戰爭[5]

婦女新知基金會委託陳俊志導演拍攝台灣本土的性騷擾紀錄片,紀錄四個身分不同、身處環境不同的女性,在遭遇性騷擾事件和面對龐大的共犯結構之時,歷經了相似的心路歷程,以四個性騷擾事件來反映台灣社會的性別權力關係和社會文化結構,2002年發表該作品。

起草性騷擾防治法

為了全面防治性騷擾,保護各場所的被害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高鳳仙接受現代婦女基金會委託,於1999年起草「性騷擾防治法草案」,由立委潘維剛領銜提案送立法院審議,因屆期不連續而遭退回。 2005年2月1日第六屆立法委員就職後,高鳳仙將性騷擾防治法草案三度修改,先後由秦慧珠、張蔡美、葉宜津等立委領銜送立法院審議[6][7]

推動通過性騷擾防治法

2004年8月,為推動性騷擾防治法草案、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法草案、連續性暴力修法條文草案等防暴三法,現代婦女基金會、勵馨基金會、雙福基金會、台北市雙胞胎協會、台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處遇計劃協會、兒福聯盟、東吳大學安素堂、北安扶輪社、台大婦女研究室、中華育幼機構兒童關懷協會及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等11個民間團體成立「防暴三法推動聯盟」,性騷擾防治法於2005年1月間通過立法,2005年2月5日總統令公布,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8條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8][9][10][11][12]


法律內容概要[13]

保護《性別工作平等法》和《性別平等教育法》以外的被害人

性別工作平等法》和《性別平等教育法》保護在職場或校園中具有勞工、學生、學校的教職員及工友身份的被害人,因此這些人不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但是職場及校園中也可能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例如醫生性騷擾病人、病人性騷擾病人、非學生或非學校教職員在學校圖書館受到性騷擾等,雖然發生地點在職場或校園,但在此狀況下因為身分別而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強制機構必須防治性騷擾

機構必須要有申訴管道,且第一時間要適當處理已經發生的性騷擾事件,以保護被害人。若機構並未積極處理,除了有行政責任可能被處罰鍰之外,可能還要負民事連帶賠償責任。該法可以避免被害人因未申訴或作證被報復或處罰。

建立調解制度

性騷擾防治法提供調解制度,讓被害人除了申訴跟訴訟之外有其他選擇,調解成立與判決書具有同樣效力。

明定強制觸摸罪的刑責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明訂「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處理過去實務認定有爭議的部分。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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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0-04-08] (中文).
  2. 王蘋. . 性/別研究新視野: 170-171.
  3. 李, 元貞. . 女書文化. 2014: 131–132. ISBN 9789578233973.
  4. 李, 元貞. . 女書文化. 2014: 133–136. ISBN 9789578233973.
  5. 陳俊志. . 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 2002 [2018-08-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8-28).
  6. 高鳳仙. .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67期,2005年 2 月.
  7. 高鳳仙. (PDF). 96年度生命教育議題研討文集,生命教育網.
  8. 高鳳仙. . 收錄於性暴力防治法規,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7月.
  9. 高鳳仙. . 收錄於性侵害及騷擾之理論與實務,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2月.
  10. . 民生報,2006年3月11日,A2.
  11. . 台灣醒報,2009年12月23日.
  12. . 公視,2016年3月4日.
  13. 高鳳仙. . 萬國法律. 1999.06, (105): 5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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