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德語:)是指表意人將其所欲發生一定私法上效力之意思,表現於外部的行為。一個意思表示包含了外部的表示行為和內心的效果意思。
效果意思(亦稱法效意思)是表意人欲發生一定私法上效力之意思;而表示行為則是表意人表現在外部的客觀表示行為。
意思表示的種類
意思表示依其是否具有相對人、方式為何、直接溝通與否,可以區分為做出以下幾種分類:
- 意思表示是否需要有對象,可分為「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和「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前者尚可再細分為該意思表示是否需要到達相對人。
- 意思表示依其做成之方式,可分為「明示的意思表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
- 明示的意思表示即相對人可以直接藉由通常交易習慣所用之方式,一般是指表意人用言語發出意思表示,或在特定場合中以言語以外但為該場合所慣用之方式,如拍賣會上利用舉手、舉牌等動作或文字等方式直接了解表意人所欲表達之意思為何。
- 默示的意思表示無法使相對人直接透過表意人依通常交易習慣之表示方法了解表意人之意思,而僅能透過特定行為「間接」推知表意人所欲表達之意思。
- 但是單純的沈默則通常不被認為是一種默示的意思表示,除非先前有所約定,或是在強制締約的情形下才會被認可。
- 意思表示依其是否是以直接溝通的方式表達,可分為「對話的意思表示」和「非對話的意思表示」
- 對話的意思表示,亦即表意人用直接溝通之方式作成意思表示,其重點是在於雙方之間可以立即互相反映其想法以及了解對方之意思,至於是透過電話、網路或其他方式皆可。
- 非對話的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非以直接溝通的方式表示其意思,即雙方間不能立即瞭解對方的意思,例如透過信件、電報...等方式使相對人可以獲知其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瑕疵
意思表示的瑕疵可以再分為「意思與表示不一致」與「意思表示不自由」兩種情形
故意為之的情形
偶然不一致的情形
意思表示不自由
- 詐欺: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 脅迫:行為人對表意人施加精神上之壓力,使其陷於恐懼,而做出意思表示之行為。
意思表示發生效力
就意思表示發生效力的時點,立法例上主要有下列幾種:
表示主義
表示主義,或稱「表白主義」。即意思表示於表意人完成其表示之行為時即發生效力。
發信主義
發信主義即意思表示於表意人將該意思表示發送出去後即為生效。
了解主義
了解主義,即意思表示須待相對人了解時,使生其效力;在相對人未了解之時,則不生效力。如中華民國民法第94條規定:「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1]
參看
註釋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民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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