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政體制

教政體制(即教會體制),是指基督教在其教內實行的組織原則和管理制度。各基督教派根據其對《新約》中記載有關基督教會組織的解釋或其教會的性質和職能而製定。一般大體分三種制度:主教制、長老制和公理制,一些教派實行混合性的制度。

主教制

主教制(Episcopal polity)是基督宗教中最古老的制度,教會中最高的權威為主教(Bishop,或譯為監督)[1],該詞源自希臘文「episkopos」(επίσκοπος),即「epi」(由上往下)及「skopos」(觀察者),意為監督者(overseer)。

天主教和東正教設有三級聖品制聖秩聖事(Holy orders),在主教之下,設有司鐸(Priest/Elder,或譯為長老、司祭、神父)和執事(Deacon,或譯為助祭),形成以主教為首的階級制度。教會按地域劃分教區,教區的主教主管其內一切行政和教務工作。

實行主教制的教會主要包括天主教東正教及東部其他較小古老公教會、基督新教的聖公宗和部份路德宗教會及循道宗等。基督新教實行的主教制度源自天主教,不同的主要是基督新教的主教可以結婚。現基督新教中,完全實行主教制的新教宗派只有普世聖公宗;而信義宗則由各區會自行修訂及使用主教制的細則。

長老制

長老制(Presbyterian polity,或稱代議制、議會制)由約翰·加尔文所提倡,是《新約聖經》提及的職銜。主張教會是由信徒群眾所組成,是一個以議會形式管理地區教會的制度。[2]議會內的成員由各分堂選出長老(Elder),代表該堂出席會議。在堂會中設牧師(Minister/Pastor)、執事長老等職位,共同處理教會事務。改革宗實行長老制,而有些實行長老制的教會所實行的長老制具體規章則有所不同。

公理制

公理制(Congregational polity,又稱會眾制)由很多英美清教徒所提倡,主張堂會有獨立主權,基督才是會眾元首。堂會的主任牧師(Senior Pastor)為教會內最高的決策者,由信徒民主選聘。教會一切內部事務由會眾決議,具體制度和禮儀也由會眾釐定。[3]很多歷史比較新的教會也採用公理制,例如浸會公理會神召會貴格會以及不少獨立教會。一些公理制的教會自願在地區上組成一個無領導和從屬之分的聯會,以聯繫該宗派的和分堂。公理制有一個缺點,就是常常做成教會之間的交往和合作愈來愈少,最後甚至會使一些教會脫離其宗派獨立,造成宗派主義以及教會分裂。

參考文献

引用

  1. . [2007-09-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4-12).
  2. . [2007-09-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5-29).
  3. . [2007-09-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5-29).

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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