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文化财产
日本文化财产,或叫日本文化遗产,是日本為保護文化财产、自然遺產所建立的標準,其資格依日本《文化財保護法》訂立。“文化财产”在此为对应转译,直译为“文化财富”,指一件部分或整體具有考古價值的物品,或是一件具有民族學價值的物品[1],實際上不僅涵盖了文化、历史、学术等人文领域,也包含動、植物、景觀等「自然遺產」(日文:)。
日語寫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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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語原文 | |
假名 | |
平文式罗马字 |
日本的文化财产由日本《文化財保護法》进行规范,它规定了对日本文化财产认定与管理、保护的方法。该法还对日本文化财产进行划分与界定。
分类
《文化财保护法》中规定的文化财产分类如下:(其中相对重要者标注为粗体)
- 无形文化财产()
- 人间国宝()、重要无形文化财产()
- 选择无形文化财产()
- 民俗文化财产()
- 重要有形民俗文化财产()
- 登录有形民俗文化财产()
- 重要无形民俗文化财产()
- 选择无形民俗文化财产()
- 文化景观()
- 重要文化景观()
- 文化景观()
- 传统建筑群()
- 重要傳統的建造物群保存地區()
- 传统建筑群保存地区()
物质性文化财产
其包括了建筑物和工艺美术品(即绘画、雕刻、工艺品、书籍典籍、古代文件、考古资料、历史资料)。还分为:
非物质文化财产
非物质文化财产(日语:)包括了戏剧、音乐、工艺技术等。
- 重要非物质文化财产(日语:):非物质文化财产中特别重要的部分。其中拥有官方认定技能、技术的个人,在日本通常称为“国宝级人物”(日语:)。
民俗文化财产
民俗文化财产(日语:)包括民间的服饰、饮食、住宅、信仰、节庆、生产、生活方式等相关的风俗习惯、民俗艺术、民俗工艺等,可分为:
- 重要有形民俗文化财产(日语:):有形的民俗文化财产中重要的部分。
- 重要无形民俗文化财产(日语:):无形的民俗文化财产中重要的部分。
- 登录物质民俗文化财产(日语:):尚未被日本政府或地方公共团体认定的有形民俗文化财产(主要是明治维新至二战的近现代文化财产)中特别需要保存与有效利用的。
风景名胜
风景名胜(日语:),可分为:
- 古迹(日语:):如贝冢、古坟、遗迹等。
- 特别古迹(日语:):古迹中特别重要的部分。
- 名胜(日语:):如庭园、溪谷、山岳、洞窟、泉水等。
- 特别名胜(日语:):名胜中特别重要的部分。
- 自然景观(日语:):动物、植物、矿物等。
- 特别自然景观(日语:):自然景观中特别重要的部分。
- 登记的风景名胜(日语:):尚未被日本政府或地方公共团体认定的风景名胜(主要是明治维新至二战的近现代风景名胜),其中特别需要保存与有效利用的。于2006年1月26日最先公示登记的三件是:。
文化景观
文化景观(日语:),指日本各地区人们独特的生活、生产以及一方水土气候形成的景观,如梯田、里山等,即日本的原始人文风貌。为了日本文化厅实施人文景观的保护和存续的计划,日本的“文化景观保护、修缮相关审核委员会”()在第三次调查中圈定了一百八十个重要地区。
古建筑群
古建筑群(日语:),指与周围环境融为一体,构成历史风情的城镇村落等。
- 重要古建筑群(日语:):由日本政府选出的特别重要的古建筑群。
文化财产保护技术
文化财产保护技术(日语:),指保护文化财产过程中必需的制作、修理一类的技术。
- 选定保护技术(日语:):由日本政府选选定的保护技术。
地下财产
地下财产(日语:),这种文化财产与上述各种文化财产不同,仍处于地下埋藏状态。
注释
-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文化財產 於2011 年4 月11 日查閱
外部链接
- (日語)文化財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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