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鏊

《中国名人录》第三版中的李家鏊照片

李家鏊1863年-1926年9月),字蘭舟江苏上海人。中华民国官员、外交官。[1]

生平

清朝同治二年(1863年)生。[1][2]1896年在天津俄文館任職,旋任浦監商務交涉員。1911年任東三省交涉員。嗣後任哈爾濱鐵路交涉局總辦。1913年1月,任吉林省西北路觀察使。1914年5月,調任濱江道尹。1917年9月,署理駐海參崴总領事。1919年9月,任西伯利亞高等外交委員,後復任北京政府外交部參事。1921年8月,轉任东省特别区域高等审判厅厅长。[1]

1923年,任中华民国驻苏联外交代表(加公使衔),后又调任中华民国驻芬兰公使。1926年于任内逝世。[3][4]

1925年五卅运动期间,李家鏊正任中华民国驻莫斯科的外交代表。1925年6月21日,他向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外交部发出电文,提出解决事件的办法。[5]

参考文献

  1. 徐友春主编,民国人物大辞典,河北人民出版社,1991年
  2. 华夏经纬網称其早年“留学俄国。毕业后在清驻俄公使馆供职。”
  3. 邵延淼. . 江苏教育出版社. 1994年.
  4. . 华夏经纬網. 2003-06-24.
  5. 46. 驻莫代表李家鏊致外交部电(1925年6月21日),见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五卅惨案发生后各机关团体暨驻外机构致执政府外交部电文选,民国档案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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