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湖
乾隆四年,登進士,改山東武城縣知縣。后調任郯城縣知縣。乾隆二十年,任寧海州知州。乾隆二十六年,任山東泰安府知府,后改直隸大名府知府[2]、保定府知府[2]。乾隆三十三年,任直隸通永道[2]、清河道、直隸按察使[2]。乾隆三十五年,任江蘇布政使[3],護理江蘇巡撫[3]。乾隆三十六年,任貴州巡撫[2]。乾隆三十七年,署雲南巡撫[4],后實授雲南巡撫[2]。乾隆四十三年,任湖南巡撫。乾隆四十五年,任廣東巡撫[2][5]。
参考文献
- 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處清史館傳稿 ,701006745號
- 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處清國史館傳稿 ,701005849號
-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內閣大庫檔案 ,082761號
-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內閣大庫檔案 ,043090號
- 民国·趙爾巽等,《清史稿》(卷324):“湖,字又川,江西南昌人。乾隆四年 進士 。初授山東武城知縣,調郯城。累遷直隸通永道,調清河道。遷 直隸按察使 ,再遷江蘇布政使。三十六年,擢貴州巡撫,三十七年,調雲南。四十年,總督彰寶以貪婪得罪,責湖隱忍緘默不先劾奏,奪官,予布政使銜,往四川軍營會辦軍需奏銷。四十三年,授湖南巡撫,四十五年,調廣東。湖敏於當官,在貴州規畫鉛運,在雲南釐剔銅政,均如議行。所至以清嚴為政。其蒞廣東,以廣東夙多盜,番禺沙灣、茭塘近海為盜藪,密詗姓名、居址及出入徑途,知群盜以七月望歸設祀,飭文武吏圍捕。旬日間誅為首者二百有奇,而釋其脅從,盜風以息。旋條奏申明員弁,責成編船移汛,設施甚備,令行法立,民咸頌之。卒,贈尚書銜,諡恭毅,祀賢良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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