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若琳

李若琳-1651年),山東新城縣(今桓台縣)人。明末清初政治人物。

生平

天啟二年(1622年)壬戌科進士,授翰林院檢討。天啟七年四月,曾為權閹魏忠贤建生祠于蕃育署[1]

明崇禎十七年(清順治元年,1644年),清軍入關,李若琳與馮銓孫之獬等,率先剃髮[2],起原官,累遷詹事府少詹事,兼國子監祭酒。詹事府裁撤之後,改翰林院侍讀學士,兼祭酒如故。順治二年(1645年),請更定孔子神牌[3],恢復元朝制度,稱“大成至聖文宣王”,下禮部議,定稱“大成至聖先師”。再遷禮部侍郎。順治五年(1648年),進禮部尚書,次年,加太子太保。順治七年(1650年),多爾袞死。次年,順治帝開始審定各部漢官,大學士馮銓被勒令致仕,李若琳因與馮銓“交结亲密,朋比为奸”,革职为民,永不叙用[4]。不久卒。[5]

事迹

清朝入關以來,漢官逐漸形成南北二黨。北党以馮銓為首。順治二年(1645年)八月,給事中許作梅莊憲祖杜立德、御史王守履桑芸李森先羅國士鄧孕槐吳達等交章彈劾時任弘文院大學士馮銓、禮部左侍郎孫之獬、禮部侍郎李若琳,称馮銓為魏忠賢閹黨,李若琳是馮銓黨羽,“庸懦无行”。攝政王多爾袞重華殿斥責科道各官仍不改明末黨同伐異陋習,并讚賞馮銓、孫之獬、李若琳率先剃髮之事[2]

參考文獻

  1. 《明史·卷306》
  2. 《大清世祖章皇帝實錄·卷之十三》順治二年乙酉八月丙申 先是,給事中許作梅、莊憲祖、杜立德、御史王守履、桑芸、李森先、羅國士、鄧孕槐、吳達等、交章劾奏弘文院大學士馮銓、原系故明天啟閹寺魏忠賢黨羽。曾向大同總兵官姜鑲、索銀三萬兩。向江禹緒索銀一百兩。其子源淮、又設肴饌於內院宴飲。禮部左侍郎孫之獬、受源淮賄。遂收為伊標中軍。又禮部侍郎李若琳、系銓黨羽。其人庸懦無行。俱宜罷黜究治請將馮銓父子、肆諸市朝。疏入。命刑部確訊具奏。至是刑部以鞫問。無實。擬科道各官、俱反坐。啟攝政王。王於重華殿傳集內院大學士等官、及刑部科道各官、逐一鞫問。所劾馮銓、孫之獬、李若琳各款、俱無實跡。因馮銓自投誠後、薙髮勤職。孫之獬於眾人未薙髮之前、即行薙髮。舉家男婦、皆效滿裝。李若琳亦先薙髮。故結黨同謀陷害。於是攝政王諭曰:故明諸臣、各立黨羽。連章陳奏,陷害忠良。無辜被罰,無功濫用,釀成禍患。以致明亡。今爾科道各官、如何仍蹈故明陋習,陷害無辜。據爾等所劾三人、皆系恪遵本朝法度者,即此足見爾等結黨謀害。給事中龔鼎孳對曰:馮銓乃背負天啟,黨附魏忠賢作惡之人。銓曰:忠賢作惡、故爾正法。前此銓即具疏、告歸田裏。如銓果系魏黨、何為不行誅戮,又何為不行治罪。流賊李自成、將我故主崇禎陷害,竊取神器。鼎孳何反順陷害君父之李賊,竟為北城御史。王曰:此言實否?鼎孳曰實。豈止鼎孳一人,何人不曾歸順,魏徵亦曾歸順唐太宗。王笑曰:人果自立忠貞,然後可以責人。已身不正、何以責人?鼎孳自比魏徵,以李賊比唐太宗,殊為可恥。似此等人、何得侈口論人,但縮頸靜坐、以免人言可也。既而又曰:此番姑從寬免爾等罪,如再蹈故明陋習、不加改悔,定不爾貸。後數日、以李森先啟內、請將馮銓父子、肆諸市朝之語過甚令革森先職。
  3. 《大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之十三》顺治二年乙酉春正月丁未 国子监祭酒李若琳奏请更孔子神牌、为大成至圣文宣先师孔子报可。
  4. 《大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之五十四》
  5. 《清史稿·245卷》9683:李若琳,山東新城人。明天啟進士,授檢討。順治元年,起原官,累遷少詹事,兼國子監祭酒。詹事府裁,改翰林院侍讀學士,兼祭酒如故。二年,請更定孔子神牌,復元制曰大成至聖文宣王,下禮部議,定稱大成至聖先師。再遷禮部侍郎。五年,進尚書。六年,加太子太保。既罷歸,未幾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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