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性政變

柔性政變,是台灣的一個政治名詞。關於其涵義,有兩種說法:

  • 2004年11月14日,陳水扁臺北縣立法委員選舉造勢大會上及民主進步黨中央常務委員會上,公開指述連戰宋楚瑜於2004年3月20日總統選舉後,以發動軍事將領請辭或告假方式進行「七日政變」、「柔性政變」。
  • 根據前國防部李杰的說法是:2004年中華民國總統大選後,總統府前廣場發生群眾抗議事件,國防部長湯曜明眼疾住院,某戰略顧問曾在3月24日上午十點四十五分到參謀總長辦公室求見,要求李傑「藉病住院」,但李傑拒絕。陳水扁因此稱此段歷程為「柔性政變」。
  • 之後,連戰宋楚瑜陳水扁此番談話提起名譽損害賠償的告訴。
  • 2005年12月21日,台北地方法院針對連宋為「柔性政變說」控告陳水扁的回復名譽案進行宣判。
    • 承審法官吳光釗於判決書說明:政變乃結合將領以其擁有軍權之勢力,對政府施加壓力,亦即擁有武力之將領以其勢力為消極威脅,使被威脅者因將領擁有軍權,恐懼其擁兵自重,可能有不利之行為,而產生壓迫力改變政權等,乃間接以武力威脅,包括以武力威脅之非法方法變更政權。「柔性政變」、「七日政變」均為「政變」,不因加上「柔性」、「七日」等關於手段及期間之稱呼而改變其「政變」本質;假裝生病、假裝住院,向總統提辭職書,並不構成政變;且陳水扁也無法證明連戰與宋楚瑜教唆。合議庭以總統做為憲法上的機關沒有言論自由為由,宣判陳水扁敗訴。
    • 合議庭認為:言論自由是人民用以對抗政府的權力;總統是政府的代表,當然沒有言論自由。
  • 二審時,李傑為此做證,但遭連宋陣營質疑此一說法係敗訴後始「取得」的「證據」、不能做為陳水扁上述行為的理由;陳水扁訴訟代理人則表示,陳是斟酌總統的職務上考慮,迫不得已迄二審才提出新證據。
    • 2007年11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判決陳水扁敗訴,陳水扁必須登報道歉並象徵性賠償新臺幣一元。
  • 2008年6月5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三審判決陳水扁敗訴定讞,陳水扁必須在《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自由時報》全國版頭版刊登半版道歉啟事一天,並給付連戰與宋楚瑜象徵性賠償每人新臺幣一元。這是陳水扁卸任總統後第一件敗訴定讞的訴訟。

參看

外部連結與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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