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以時
万历十六年戊子科举人,十七年(1589年)己丑科進士,任嵩县知县。历任四川道監察御史[1],督理河东盐务,因累疏抗阻矿使张忠开采南池征收盐税,受诬被逮。后为辅臣救得释。巡按山西、三关,建城堡,靖边境,迁南京太僕寺少卿,升本寺卿[2][3]。著有《河東奏議》、《豁冤録》[4]。
注釋
- 万历二十五年二月,四川道御史汪以时条议仓漕八事,部覆允行。四川道御史汪以时奏小人事露计穷,驾言用兵,妄希调度,乞召还沈惟敬。
- 万历四十二年三月,升南京太仆寺少卿添注汪以时为南京太仆寺卿。
- 《婺源县志》
- 《徽州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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