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
主要领导 | |
省长 | 冯 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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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省长(7) | 王 路、 刘平治、 苻彩香、 沈丹阳、 冯忠华、 闫希军、 王 斌 |
秘书长 | 倪 强 |
机构概况 | |
业务上级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组织上级机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机构类型 | 省级人民政府 |
行政级别 | 正省级 |
授权法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组织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
上级中共组织 | 中国共产党海南省委员会 |
本级中共组织 | 中国共产党海南省人民政府党组 |
下级机构 | |
办公厅 | 1 |
组成部门 | 23 |
直属特设机构 | 1 |
直属机构 | 6 |
部门管理机构 | 7 |
联络方式 |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
实际地址 | 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大英山西二街 |
電話號碼 | +86 (0)898 65236823 |
官方链接 | 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
沿革
1949年4月,中华民国政府在琼设置省级行政区海南特别行政区。海南特区设海南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公署。
1949年,琼崖专区专员公署成立。1950年5月26日,解放军进驻海南全岛后,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军政委员会。1951年4月22日,调整组建海南行政公署,属广东省。1968年4月5日,海南行署改为海南行政區革命委員會,由广东省革命委员会领导。1980年1月1日,恢复设置海南行政區公署,仍由广东省管理。1984年10月1日,海南行政區人民政府正式成立,为副省级。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海南省[1]。1988年4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正式成立。
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 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 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 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 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 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 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 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 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 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80号),海南省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37个,其中省政府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3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6个,部门管理机构7个[2]。
海南省人民政府设置下列机构: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组成部门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加挂省海洋局牌子;省商务厅加挂省口岸办公室牌子;省科学技术厅加挂省外国专家局牌子。)
直属特设机构
- 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直属机构
-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 海南省统计局
- 海南省林业局
- 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加挂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省林业局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统一管理。)
部门管理机构
派出机构
- 海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 海南省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
主要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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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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