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消防局
消防局是於19世紀中期已經存在的澳門消防機構,於1883年大幅度地重新組織,在過去亦經歷過數次的改革和發展,至今有7間消防局(站),組織成為一支擁有805名消防員的紀律部隊,而直至目前共有5名[1]消防人員因公殉職。2007年[2]引入火警分級制度,分為雜項及一至五級火警[3]。前身為消防隊,該隊隊長最後一任為馬耀榮。
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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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局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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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 | 梁毓森 | |
副局長 | 區耀榮、鄺逸富(代理) | |
部門資訊 | ||
部門性質 | 軍事化保安部隊 | |
成立年份 | 1883年 | |
所屬部門 | 保安司 | |
總部 | 澳門何鴻燊博士大馬路 | |
聯絡資訊 | ||
網站 | www.fsm.gov.mo/cb |
榮譽
- 消防隊於1999年12月11日獲頒授最高榮譽英勇勳章。
發展沿革
- 1851年,過去消防工作是由葡國駐澳門的軍隊負責。當時(加思欄)炮兵兵營已擁有一台人手操作的滅火機。同時設定以大炮台兩響鳴炮作為火警訊號。
- 1883年,由於有需要規範本澳的消防工作,因此,通過了《澳門消防服務規章》,並予以執行。組成了一支有60多人的隊伍。同時擁有至少4台滅火機,其中氹仔和路環各設1台。當時的消防監察處設在板樟堂修道院兵營內。
- 1916年,擁有蒸汽泵4台、手搖泵2台、物資(搶救)車3輛、雲梯車1輛,喉車1輛和運碳車2輛,以及下列設施:
站名 | 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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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站(中央) | 板樟堂 |
第二站 | 河邊新街 |
第三站 | 高士德大馬路 |
氹仔站 | |
路環站 |
- 1919年,頒佈了新的消防規章,設立消防隊以取替消防監察處,並且脫離了工務局的管核。從此擁有長期的人員,受薪的人員和輔助人員,數目為151人。
- 1920年,澳門消防工作撥歸市政廳負責,而離島的消防工作亦轉為由氹仔和路環市政委員會負責。通過了在連勝馬路興建新消防大樓的計劃。
- 消防隊恢復由行政當局管轄,並改名為公共救護隊。除了在火警發生時,進行撲救及拯救工作外,還要執行衛生調查隊的職務,包括消滅傳播地方性流行病的媒介、管理和分配鹽水、運送傷者及遇難者,以及其他分配的工作。隊長、副隊長和處長的工作,當由軍人擔任時,視為兵役任務。取消鳴炮作為火警訊號。連勝馬路新大樓(現今中央行動站)於10月3日正式揭幕。
- 1923年,澳門消防局開始提供緊急救護服務
- 1991年,設立保安部隊事務司(現今保安部隊事務局)為保安部隊各組成部隊給予技術和行政上的協助,然而維持保安部隊司令3月23日第11/87號批示的規定,故此,技術支援轉由保安部隊事務司的一個技術輔助部門負責。在消防隊納入保安部隊後,添置了更新及更有效的設備,足以應付各種新的需求和城市樓宇的高空及多元化發展。同年,進駐外港綜藝館前的消防臨時分站,該分站在1997年停用。
- 1996年,位於氹仔南京街的新氹仔行動站投入運作。佔地面積約2264平方米設有地下停車場,總人數114人,並配備有大小不同類別車輛共9輛,分別有水泵車2部、鋼梯車(37米)1輛、平台車(26米)1輛、搶救車1輛、泡沫車1輛、吉普車1輛及救護車2輛。
- 1997年,位於黑沙環的黑沙環行動站暨消防學校啟用。黑沙環分站位於發電廠附近,佔地面積約6720平方米,總人數126人,而配備大小不同類別車輛共21輛,分別有水泵車5輛、鋼梯車3輛、平台車2輛、搶救車1輛、泡沫車1輛、工具運輸車4輛、煙帽車1輛、吉普車1輛、救護車3輛。除了行動站外,亦是消防學校及服務處之所在地。
- 1998年,位於內港的媽閣臨時行動站啟用。目的是負責下環街等地區的救火工作,媽閣分站總人數51人。配備有水泵車2輛、救護車1輛。
- 1999年3月12日,消防隊領導層本地化正式完成,而消防隊的人員編制亦達至739人,並擁有7間消防站,其分別是澳門:3間消防站;氹仔:3間消防站(包括機場內兩間消防站);路環:一間消防站。同年12月11日,澳門消防隊獲頒授本地區最高榮譽英勇勳章;位於連勝馬路消防局的消防隊博物館正式揭幕。
- 2005年,原設於內港碼頭的臨時媽閣行動站移師到新建的西灣湖行動站執行任務,兼負起新馬路及中區一帶的消防工作,從此媽閣臨時行動站亦隨即結束其歷史任務。
- 2006年,消防局總部暨西灣行動站正式投入運作,新大樓分為行政大樓和行動大樓兩部份。原來設於中央行動站內之消防總部及大部份行政部門亦遷至該址辦公,而西灣湖行動站除了行政人員120人外,常駐一支81人三班制隊伍,且站內派駐了一支高空拯救隊,使站內常駐車輛總數達25輛。
- 2009年,為配合路氹城區的發展,路環緊急救援中心暨行動站預計於本年第3季動工。
- 2013年8月19日,以臨時派駐方式調派了40名消防人員到澳大橫琴校區提供救援及救護服務。
組織法例
- 第87/89/M號法令(1989年12月21日《澳門政府公報》)核准澳門公職人員章程 - 若干撤銷。
- 第8/93/M號法令(1993年3月1日《澳門政府公報》)通過液化石油氣氣罐規章。
- 第7/94/M號法律(1994年12月19日《澳門政府公報》)重新調整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及消防局人員之職程 - 若干廢止。
- 第66/94/M號法令(1994年12月30日《澳門政府公報》)核准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 - 若干廢止。
- 第24/95/M號法令(1995年6月9日《澳門政府公報》)核准防火安全規章。
- 第24/2001號行政法規(2001年10月22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核准消防局的組織與運作 - 廢止一月三十日第4/95/M號法令。
- 第9/2002號法律(2002年12月9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保安綱要法 - 廢止十二月二十六日第76/90/M號法令及六月二十二日第26/98/M號法令。
- 第2/2005號法律(2005年6月13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統一治安警察局和消防局的男性與女性職程。
- 第4/2006號法律(2006年5月15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修改保安部門及保安部隊若干人員組別的薪俸點。
- 第2/2008號法律(2008年4月21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重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職程。
- 第8/2008號行政法規(2008年4月28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調整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編制。
- 第35/2014號行政命令(2014年8月4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修改消防局人員編制。
- 第18/2016號行政法規(2016年7月11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修改第24/2001號行政法規《消防局組織及運作》。
職責
- 在危及生命與財產之一切事故中滅火及提供救助;
- 保護及維護市民,並向病人及遇難人提供緊急救護服務;
- 依法或按照上級命令,對樓宇及其他建築物以及防火設備進行查驗、測試、監察及鑑定性檢驗;
- 根據技術上之可能性及法律,監察對查驗委員會所作決定之遵守;
- 審查一切與防火安全有關之事宜,並發出意見書;
- 監察一切防火及滅火工作,但不妨礙由法律賦予其他實體之權限;
- 根據所訂定之技術性特徵,認可用作防火及滅火之器材;
- 應其他機構之要求,協助調查火災或其他災難之起因,以及進行鑑定性檢驗;
- 檢查地面消防栓及室內外消防栓;
- 應公共或私人實體之要求,向其提供防火方面之輔助及有關實習;
- 根據上級指令,與保安部隊內其他部隊及部門緊密聯繫及協調;
- 遇上公共災難、水災或風災時,與其他部門及實體合作;
- 依法在公開表演場地提供援助;
- 就其管轄範圍內之事宜,接收一切投訴、檢舉、舉報及異議,並予以適當處理;
- 應官方當局、民政總署或其他公法實體為履行其職務而提出之要求,在得到上級之指令後,與該等實體合作;
- 研究並建議必要之措施,以預防火災及減輕其後果;
- 在獲賦予或將獲賦予之權限範圍內,監察法律規定之遵守,以及作出實況筆錄,並予以適當處理。
組織架構
- 局長、副局長
- 紀律委員會(協助領導層作出決策的組織與領導層共同行使領導職能的單位)
- 法律顧問處
- 指揮部輔助室
- 研究及策劃廳
- 教育宣傳及公關處
- 資源管理廳
- 行政及財政處
- 澳門行動廳
- 澳門行動及救護處
- 海島行動廳
- 海島行動及救護處
- 防火廳
- 設施檢驗處
- 設計圖分析處
- 消防學校
- 燃料安全廳
- 燃料設施監察處
- 法律輔助處
- 裝備設施維修處
- 機場處
服務承諾
抱負
建立一支高效、專業的救援部隊,發揮崇高的“捨己救人”精神。
使命
保護市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 在發生火災、水災、倒塌等一切危及人命或人身完整以及財產之災難時提供救助。
- 預防火災。
- 對緊急病人及遇難人提供救助。
- 參與民防及應付緊急情況。
- 優化消防服務、提高服務質素及效率。
- 關注市民的安全、防止災害之發生。
信念
堅信「上下一心,盡忠職守」,決心為市民提供最優質之服務。
澳門及海島行動廳之行動站
澳門行動廳
- 中央行動站(鏡湖行動站)
- 黑沙環行動站
- 消防局總部暨西灣湖行動站
- 港珠澳大橋行動站
- 青洲行動站 (興建中)
西灣湖行動站
海島行動廳
- 機場處
- 氹仔行動站
- 清洗中心
- 路環島行動站
- 橫琴島行動站(澳門大學行動站)
- 新城區行動站
參考文獻
參見
- 香港消防處
- 澳門殉職消防人員列表
- 澳門火警分級制度
外部連結
- 澳門消防局 官方網站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facebook專頁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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