灶户

灶戶,即煎之人,唐代始有灶戶之稱,《宋史·食貨志》:「凡鬻鹽之地曰亭場,民曰亭戶,或謂之灶戶,亦稱灶丁。」,灶戶在中國沿海普遍存在,多是朝廷流放的罪人,地位低下。煎鹽場地稱為“亭場”,亦可稱“灶地”。朱元璋蘇州居民遷移至淮南海濱,海滨居民分为“灶户”和“民户”,灶户一入灶籍,不得解脱。灶户除了盐田以外,还有草荡耕地[1],草荡和耕地需要缴税。並設有王崗場新鎮場高港場,後歸王崗場所轄,中央設有两淮两浙长芦山东福建河东六个都转运盐使司

中葉後吏治敗壞,嘉靖以后,山东沿海私自制盐及贩盐者增多,“东方之患,盐人盗水,矿人盗山”,“盐之于人,譬水火也。官盐之法,害于私贩,民嗛其情,是故贩者假水火以剽窃,人所谓潢池之盗也。”[2]。灶户於萬曆時有八千七百多戶,但多逃亡殆盡,浙江灶丁试行摊入灶地[3]。清朝取消了军户匠户,但保留了灶籍,雍正四年(1726年)山东的灶丁摊丁入地。雍正六年(1728年)直隶长芦盐场的灶丁亦摊入灶地,征丁银三千四百一十四两零[4]。1916年,山東省省長孫發緒王崗場壽光縣官台場合併為王官場。

煎鹽的成本大,灶戶常聚團公煎,灶民生产生活环境极其恶劣,明代淮南中十场志》里收入的季寅盐丁苦》诗:“盐丁苦,盐丁苦,终日熬波煎淋卤。”明清時流行《鹽丁嘆》:“煎鹽苦,煎鹽苦,煎鹽日日遇陰雨。”。雍正時,兩淮煎鹽用“火伏法”,均由場商造冊立案,由巡商嵇查督辦,外圍以墻,有官軍把守。

注釋

  1. 明史》卷八十《食货志四》记载:“明初仍旧制,所以优恤灶户者甚厚,给草场以供樵采,堪耕者许开垦,仍免其杂役,又给工本米,引一石。”
  2. 光绪十二年《日照县志》卷十《艺文》,黄祯巨峰寨记》。
  3. 光绪平湖县志》卷六,《食货》上,《户口》:“万历初核实八千七百八十四户,八千八百一十丁,万历间逃亡殆尽,四十二年巡盐杨鹤釆诸生赵志奎等议,以丁课归入荡地征输,其原征数目无考,国朝因之。”
  4. 清盐法志》卷二十五,《长芦》十六,《征榷门》三,《灶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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