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占

英語:),,一般指唯一的卖者在一个或多个市场,通过一个或多个阶段,面对竞争性的消费者,与买方垄断相反。

獨占者在市場上,能夠隨意調節價格與產量。壟斷能夠藉由在法律上獨享的特權、對供應來源的控制、或是企業間的聯手或協力行為(卡特爾)來達成。[1]

一般认为,垄断的基本原因是进入障碍,也就是说,獨占廠商能在其市场上保持唯一卖者的地位,是因为其它企业不能进入市场并与之竞争。产生垄断的原因有三个:

  • 自然垄断:生产成本使一个生产者比大量生产者更有效率。这是最常见的垄断形式。
  • 资源垄断:关键资源由一家企业拥有(如:無綫電視的配音業)。
  • 行政性垄断政府给予一家企业排他性地生产某种产品或劳务的权利(public franchise)。
  • 專賣:政府自行壟斷

獨占公式

由于垄断者是其所生产产品的唯一卖者,因此,直接面对整个市场,换句话说,他将面对向下倾斜的市场需求。而买者人数众多,因此是竞争性的,也就是说,买者是价格接受者。因此,卖者可以通过控制产品价格,或者产量来最大化自己的利润,形成經濟租

假设以来表示垄断者的总收益和总成本函数,表示当生产个单位该产品时垄断者的利润水平。由此,垄断者的利润最大化问题为

则当为垄断者利润最大化产出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是,

这里,分别称为边际收益边际成本

上述必要条件也可以解释为,垄断者总是在使得边际收入等于边际成本的情况下决定产量。

但是必须注意,如果垄断者的固定成本相当高,很可能导致其的利润最大化生产量为。因此必须把通过必要条件求出的代入利润函数确认利润大于等于零,若利润为负,则产量必然为

獨占的表現形式

各地的獨占

古代

中國自古稱壟斷為“榷”[2]。古代中國的鹽、鐵、茶長期屬於官營壟斷事業,因為能謀取暴利,當国家出现了财政危机,為貼補國用不足,就會實行禁榷制度。

危害

垄断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但垄断的出现恰恰会破坏竞争机制,进而影响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技术革新和经营者组织效率,损害消费者利益或造成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

反垄断

因此,各国均设立了反垄断执法机构,通过制定反垄断法规制垄断行为,所涉及的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政性垄断

米尔顿·弗里德曼则认为,反垄断法弊大于利,但没有必要的垄断应通过废除关税和其他法规来解除垄断。

“没有政府通过关税或其他手段给与显性或隐性的支持,很少能够形成垄断。戴比尔斯钻石垄断是我们所知的唯一一个成功的垄断案例(即使是戴比尔斯也为各种反非法钻石交易法规所保护)。在自由市场中,全球卡特尔消失的会更快。”[3]

參見

參考來源

  1.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壟斷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於2011年4月11日查閱
  2. 《史记·五宗世家》:“韦昭曰……榷者,禁他家,独王家得为之。”
  3. Milton Friedman, Free to Choose, p. 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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