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正志 (萬曆進士)

父王中逵,官黄县知县。萬曆二十二年(1594年)甲午科舉人,二十六年(1598年)戊戌科進士。任陝西富平縣知縣。萬曆二十八年(1600年),稅使梁永、趙欽肆虐,王正志將其黨羽李英逮捕,并杖打而死,且極論梁、趙二人不法之罪。趙欽也以李英之事訐奏,神宗大怒,下令將王正志下獄。雖有給事中陳惟春、御史李時華等為其辯解,但都不被採納。不久,梁永也攻訐正志,神宗命將違抗稅使的官員指名劾奏,從重懲治。於是宦官張狂,長吏喪氣。正志在詔獄四年,萬曆三十一年(1603年)夏死於獄中。天啟年間,朝廷贈祭,蔭其子為官。《明史》有傳。[1]

王正志-1603年),字淑明,号定五,河南宣武衛軍籍開封府祥符縣人。晚明官員。

註釋

  1. 明史·卷237》:王正志,祥符人。萬曆二十六年進士。除富平知縣。二十八年,稅使梁永、趙欽肆虐,正志捕其黨李英,杖殺之,因極論二人不法罪。欽亦以李英事訐奏,帝怒,命逮之。給事中陳惟春言正志劾欽罪多,宜提訊;欽所劾正志事宜下撫按核實,免其逮系。御史李時華亦言近日所逮吳應鴻、勞養魁、蔡如川、甘學書及正志等,俱宜敕下撫按勘虛實,不得以一人單詞枉害良善。皆不報。未幾,梁永亦訐正志。帝命諸抗違欺隱者悉指名劾奏,重治之。宦官盆張,長吏皆喪氣。正誌系志獄四年,三十一年夏,瘐死。天啟時,贈祭,蔭子,皆視鈺。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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