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民府
職責
理民府的主管是理民官, 向新界政務司負責,理民府的職責範圍非常廣泛,除一般新界地區行政工作外,包括[1]:
- 土地註冊及買賣登記[2]
- 收地賠償
- 排解糾紛
- 審裁小額錢債案件
- 處理地政事宜
- 委任諮議員
- 向上級反映鄉民的利益訴求及代表鄉民向上級爭取這些利益;
- 解釋香港政府的施政計劃並爭取支持
- 統籌各政府部門在新界的工作
- 蒐集政治情報
- 控制僭建的房屋
- 鼓勵及協助地方發展(包括各種建設地方的工程)
- 協助發展教育
- 組織各因緊急事故而來的救災工作
- 處理社會福利事宜
- 主持與駐港英軍的聯絡工作
另外,戰後重光前,理民府亦附設有郵政局,幾乎新界的大小事務俱在其管轄之列。
北約理民府之辦事處約於一九○七年興建,在大埔運頭角里(舊北區理民府,現為香港童軍總會新界東地域總部)[3]。南約理民府之辦事處在加士居道南九龍裁判署。
沿革
1899年4月16日,英國接收新界。
1910年,理民府分為北約理民府和南約理民府。北約理民府管轄大埔、沙田、上粉沙打(即北區前身)、西貢、元朗和青山(即屯門前身);而南約理民府則管轄新九龍、荃灣(包括今日荃灣、葵涌、青衣和馬灣)和離島。
1947年,北約理民府分為大埔和元朗兩個理民府,元朗理民府管轄元朗和青山;而大埔理民府則管轄大埔、沙田、上粉沙打和西貢。全港設有大埔、元朗、南約共最少三個理民府。
1948年,政府成立新界民政署,統籌各理民府工作。
1956年,南約理民府分為南約理民府和荃灣理民府。南約理民府管轄範圍改為新九龍和離島;荃灣理民府管轄荃灣(包括今日荃灣、葵涌、青衣和馬灣)。全港設有大埔、元朗、荃灣、南約共最少四個理民府。
1961年,理民府的裁判司法庭取消。
1963年,白沙灣淡水湖計劃放棄,南約理民府和西貢理民府重組為南約理民府與西貢離島理民府。南約理民府管轄新九龍,西貢離島理民府管轄西貢和離島。全港設有大埔、元朗、荃灣、南約、西貢離島共最少五個理民府。[4]
1969年2月28日起,進行萬宜水庫計劃,撤銷南約理民府,西貢離島理民府分拆為西貢及離島兩個理民府。西貢理民府管轄西貢半島和將軍澳;離島理民府則管轄大嶼山、赤鱲角、南丫島和長洲。全港設有大埔、元朗、荃灣、西貢、離島共最少五個理民府。
1972年,青山理民府重新命名為屯門理民府。
1974年11月,新界政務署接替新界民政署管轄七個理民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