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級風景特定區

省(市)級風景特定區,係指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精省)前,按中華民國法律《發展觀光條例》與1979年交通部內政部共同訂定發布之《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規定,完成風景特定區評鑑,被評定為省(市)級,經省政府、直轄市政府公告的風景特定區。精省後,《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亦配合修正:由臺灣省政府管轄之省(市)級風景特定區,改制為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直轄市級風景特定區或縣(市)級風景特定區;由直轄市政府管轄之省(市)級風景特定區,則改稱為直轄市級風景特定區。目前僅有石門水庫風景特定區仍為省(市)級風景特定區。

現存的省(市)級風景特定區

  • 石門水庫風景特定區

已改制的前省(市)級風景特定區

  • 日月潭風景特定區
  • 茂林風景特定區
  • 阿里山風景特定區
  • 梨山風景特定區
  • 獅頭山風景特定區
  • 八卦山脈風景特定區
  • 北海岸風景特定區
  • 觀音山風景特定區
  • 野柳風景特定區
  • 曾文水庫風景特定區
  • 烏山頭水庫風景特定區
  • 碧潭風景特定區
  • 烏來風景特定區
  • 十分瀑布風景特定區
  • 瑞芳風景特定區
  • 澄清湖風景特定區
  • 谷關風景特定區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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