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
碰瓷源自北京地區的方言用語[1],指騙徒故意讓他人摔壞假貨,並要求以高價真品或高額金錢賠償的詐財行為。後來也引申為故意製造假車禍等,借以敲詐勒索他人的行為[2]。假車禍又可以分為車對車或人對車。前者通常是為了詐領保險金;後者則大多為了勒索醫藥費、慰問金。
2020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检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3]。
參見
- 南京彭宇案
- 香港導遊與安徽旅客爭執事件
- 中国人在日“碰瓷”风波
- 中國遊客瑞典旅舍事件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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