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

碳交易是《京都议定书》为促进全球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采用市场机制,建立的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作为依据的温室气体排放权(减排量)交易。二氧化碳(CO₂)、甲烷(CH4)、氧化亚氮(N₂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及六氟化硫(SF6)为公约纳入的6种要求减排的温室气体,其中以后三类气体造成温室效应的能力最强,但对全球升温的贡献百分比来说,二氧化碳由于含量较多,所占的比例也最大,约为25%。所以,温室气体交易往往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为计量单位,统称为“碳交易”。其交易市场称为“碳交易市场”(Carbon Market)。

碳交易的原理

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由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提出的一种观点,认为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或者说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从而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科斯本人从未将定理写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试图将科斯定理写成文字,则无法避免表达偏差。关于科斯定理,比较流行的说法是: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

外部性

温室气体排放是具有典型负外部性的企业行为,温室气体造成的全球气候变化带来的负经济效应并未完全转移至温室气体排放方的企业决策中。同时,随着全球对气候变化逐渐重视,企业收到政府与民众的压力逐渐增大,但由于缺乏足够的经济激励,企业减排的正外部性无法实现经济收益,难以实现自主自愿减排。

碳交易经济学原理

不同企业由于所处国家、行业或是技术、管理方式上存在着的差异,他们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成本是不同的。碳市场的运行就是鼓励减排成本低的企业超额减排,将其所获得的剩余碳配额或温室气体减排量通过交易的方式出售给减排成本高的企业,从而帮助减排成本高的企业实现设定的减排目标,并有效降低实现目标的减排成本。

碳交易法律依據

1992年「地球高峰会(又稱為「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155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这也是后来建设的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的根本母法。

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届缔约国会议,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京都议定书》;「確定一種清潔發展機制」。

2001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七屆締約國會議,通過落實《京都議定書》機制的一系列決定文件,稱為「馬拉喀什文件」,包括:

  • 第15/Cp.7號决议「《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七條規定的機制的原則、性質和範圍」
  • 第16/Cp.7號决议「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的指南」
  • 第17/Cp.7號决议「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確定的清潔發展機制的方式和程序」
  • 第18/Cp.7號决议「《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的排放量貿易的方式、規則和指南」

碳交易主要依據以上的法律文件進行。

碳交易的機制

强制碳市场

為達到《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全球溫室氣體減量的最終目的,前述的法律架構約定了三種排減機制:

  • 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
  • 聯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
  • 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e,ET)

這三種都允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國與國之間,進行減排單位的轉讓或獲得,但具體的規則與作用有所不同。

《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規範的「清潔發展機制」針對附件一國家開發中國家)與非附件一國家之間在清潔發展機制登記處(CDM Registry)的減排單位轉讓。旨為使非附件一國家在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進行減排,並從中獲益;同時協助附件一國家透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活動獲得「排放減量權證」(Certified Emmissions Reduction,CERs,專用於清潔發展機制),以降低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承諾的成本。清潔發展機制詳細規定於第17/Cp.7號決议「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確定的清潔發展機制的方式和程序」。

《京都議定書》第六條規範的「聯合履行」,係附件一國家之間在「監督委員會」(Supervisory Committee)監督下,進行減排單位核證與轉讓或獲得,所使用的減排單位為「排放減量單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ERU)。聯合履行詳細規定於第16/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的指南」。

《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規範的「排放交易」,則是在附件一國家的國家登記處(National Registry)之間,進行包括「排放減量單位」、「排放減量權證」、「分配數量單位」(Assigned Amount Unit,AAUs)、「清除單位」(Removal Unit,RMUs)等減排單位核證的轉讓或獲得。「排放交易」詳細規定於第18/Cp.7號決议「《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的排放量貿易的方式、規則和指南」。預計在2007年起,「排放交易」將在「國際交易日誌」(International Transaction Log,ITL,各種減排單位核證的交易所)機制下進行。

自愿碳市场机制(Voluntary Emission Reduction,VER)

在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碳市场之外,自愿碳市场也是一种利用市场机制降低企业减排成本的碳市场。自愿减排市场最先起源于一些团体或个人为自愿抵消其温室气体排放,而向减排项目的所有方(项目业主)购买减排指标的行为。对项目业主而言,自愿减排市场为那些前期开发成本过高、或其它原因而无法进入CDM开发的碳减排项目提供了途径;而对买家而言,自愿减排市场为其消除碳足迹、其实现自身的碳中和提供了方便而且经济的途径。自愿碳市场是对强制碳市场的补充,当项目符合CDM标准,但由于某些原因不能按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CDM执行委员会(EB)或国家发改委(NDRC)对CDM项目的要求进行开发和销售,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申报VER,获得额外补偿收益。VER项目比CDM项目减少了部分审批的环节,节省了部分费用、时间和精力,提高了开发的成功率,降低了开发的风险,同时,减排量的交易价格也比CDM项目要低,但开发周期要短得多。[1]

碳交易的兩種型態

根據以上的三種機制,碳交易被區分為兩種型態:

  • 配額型交易(Allowance-based transactions):指總量管制下所產生的排減單位的交易,如歐盟歐盟排放權交易制的「歐盟排放配額」(European Union Allowances,EUAs)交易,主要是被《京都議定書》排減的國家之間超額排減量的交易,通常是現貨交易。
  • 項目型交易(Project-based transactions):指因進行減排項目所產生的減排單位的交易,如清潔發展機制下的「排放減量權證」、聯合履行機制下的「排放減量單位」,主要是透過國與國合作的排減計畫產生的減排量交易,通常以期貨方式預先買賣。

目前全球主要碳市場

目前世界上主要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有:

  • 歐盟歐盟排放權交易制(,)
  • 中国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China's Carbon Emission Trading System, CN ETS )(经历7年试点,于2017年12月19日正式启动)
  • 美國的加利福尼亚州排放权交易制度(California Cap-and-Trade Program, California CAT)
  • 新西兰新西兰碳排放权交易制度(NZ ETS)

其中欧盟排放权交易制是世界上最大的碳市场,也是体制最完善,目前企业纳入最多的大型碳市场。2017年12月19日,中国宣布经历7年全国省市试点后正式启动中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第一期仅纳入年能源消耗量大于1万吨标准煤的电力行业企业。全球其他国家与地区目前也纷纷建立碳市场,部分地区采用碳税碳交易结合的方式实现温室气体减排。

由於美國非《京都議定書》成員國,所以只有歐盟排放權交易制及英國排放權交易制是國際性的交易所,美國与澳洲的兩個交易所只有象徵性意義。截至第3季,歐盟排放權交易制2006年的交易金額達188億美元。

参考文献

  1. . 2012-11-08 [2018-03-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3-06).

外部連結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