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英語:)是聯合國轄下的一個專門委員會,由18名專家每年三次,每次四星期,分別於紐約聯合國總部日內瓦舉行會議。其主要職責為審議由162個聯合國成員國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實行報告,並監察112個簽定了兩項任擇議定書締約國的實行情況。[1] 本委員會是十個聯合國人權條約機構之一,每一個委員會負責執行一條特定的國際公約。

第一任擇議定書》於1976年3月23日制定,賦予個人就公民政治權受侵害之申訴與救濟程序;目前有113個國家簽署[2]
第二任擇議定書》於1991年7月11日制定,其目的為廢除死刑,目前有73個國家簽署。[3]

本組織不應與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相混淆。人權理事會是在聯合國系統中一個更高層次的組織,是根據联合国宪章所成立。人權理事會是一個政治論壇,容許成員國就所有國際上的人權議題進行討論;而本組織僅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成立,其討論範圍僅局限於討論締約國(並非所有192個成員國均為締約國)在執行本條約時的進程。

對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爭議主要在於其功能是屬於準施法機構()還是僅是就有關條約作用權威性詮釋的機構。 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會員需具備「高的道德標準並具備渊博及得到承認的人權知識」,任期為4年,但當中的一半成員需每兩年於聯合國大會中經投票確認,由每個成員國投出,但他們非代表其所屬國家而只以個人參選。

參考文獻

  1. Jakob Th. Möller/Alfred de Zayas, The 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mmittee Case Law 1977-2008, N.P.Engel Publishers, Kehl/Strasbourg, 2009, ISBN 978-3-88357-144-7
  2. . [2013-03-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3-24).
  3. Status of 2nd OP 存檔,存档日期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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