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仙案

胡仙案事件發生於1998年3月17日,有關一宗3名星島集團行政人員的貪污案件。

事件發展

廉政公署拘捕星島集團3名現任或前任行政人員,指控他們誇大《英文虎報》和《星期日英文虎報》的發行量,串謀詐騙廣告客戶。星島集團主席兼大股東胡仙女士被當局認定是串謀者。然而到起訴時,律政司司長梁愛詩以證據不足和公眾利益為理由,決定不檢控胡仙。其餘三人最後被判處入獄四至六個月。[1]

律政司司長梁愛詩被指偏袒胡仙,因為其餘被告的起訴書中,起訴的罪行中有「與胡仙合謀」等字眼。當局考慮的「公眾利益」包括一旦胡仙被起訴,星島集團的2000名員工可能會失業。民主派認為事件嚴重衝擊香港法治,一些人認為胡仙與中共的關係使她能被免於起訴。但亦有部分團體認為此決定合理。[2]

事後,香港大律師公會在1999年2月10日發表聲明,對律政司就胡仙案件拒絕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表示遺憾。在3月5日的聲明中,公會更指責「特區政府最近一連串的行為,令人感到它已將秉行公義必須有目共睹這原則拋諸腦後。律政司司長交代決定不起訴星島集團主席胡仙,並否決向外尋求獨立法律意見的提議,以及她向終審法院申請澄清有關無證兒童一案判詞的手法,便是兩個明顯的例子。特區政府不斷為這些事件的態度辯護,只會加深大眾對法律制度能否秉行公義有著猜疑。」[3] 在3月10日,法律界立法會議員吳靄儀在立法會提出對梁愛詩的不信任動議。議案雖然在親政府陣營的反對下遭到否決,但自由黨黨員夏佳理亦中途離場表達對梁愛詩不滿[4]

2013年11月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接受報章訪問時透露,當時他曾認為有足夠證據起訴胡仙,並向梁愛詩建議起訴胡仙,不過被梁愛詩推翻。江樂士與對方討論後,接受有其他恰當做法,並相信梁愛詩的決定並無私心,否則自己當時會辭職抗議。[5]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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