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總督府法院

臺灣總督府法院指的是臺灣日治時期司法機關,泛指依照〈臺灣總督府法院職制〉(1895年10月7日)、〈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1896年5月1日)等法令設置的各級法院、支部與出張所[1]。日治時期的法院制度歷經變動,大致可分為一審時期、三級三審時期、二級二審時期、二級三審時期、二級三審四部時期、戰爭末期[1]。 日本帝國接受台灣之後,翌年(1896)即建立了近代之法院體系,實施近代之訴訟制度,而同時期之中國大陸,清帝國直到1910年才延攬日本學者起草大清民事訴訟律草案。

舊臺灣總督府法院廳舍,今司法大廈

沿革

一審時期

1895年乙未戰爭時期,依照該年6月28日的地方官暫訂官制,由警察部掌管刑事裁判,縣內務部掌管民事裁判,而到8月6日時,改由臺灣總督府陸軍局法官部來掌管司法裁判(民政局民刑課也有所參與),10月7日發布〈臺灣總督府法院職制〉,依照此日令設置的「臺灣總督府法院」於11月20日正式運作,底下11個支部也陸續設立運作,其名單如下[1]

名稱轄區備註
本院臺北縣直轄地、基隆支廳、淡水支廳
宜蘭支部臺北縣宜蘭支廳
新竹支部臺北縣新竹支廳
苗栗支部臺灣民政支部苗栗出張所
臺灣支部(?)臺灣民政支部直轄地(?)臺中地方法院的檔案中,曾發現某一在1896年6月10日所為的判決,署名為「臺灣總督府法院臺灣支部」,詳情待確認。
彰化支部彰化出張所彰化出張所在1895年11月29日改為鹿港出張所,彰化支部遂改稱鹿港支部,並遷入清末的臺灣府城(今臺中市)。[2]
雲林支部臺灣民政支部雲林出張所
埔里社支部臺灣民政支部埔里社出張所
嘉義支部臺灣民政支部嘉義出張所嘉義出張所在1895年11月13日改隸臺南民政支部。[3]
臺南支部臺南民政支部直轄、安平出張所安平出張所在1895年12月31日裁撤併入直轄地。[3]
鳳山支部臺南民政支部鳳山出張所
恆春支部臺南民政支部恆春出張所
澎湖島支部澎湖島廳

而由於〈臺灣總督府法院職制〉為一軍事命令,故性質上算是軍事法庭,且僅有一審,還不完全算是近代性法院(獨立於行政、立法)[1]

三級三審時期

由於臺灣總督府在明治廿九年(1896年)3月31日宣布結束軍政,自4月1日起施行民政,因此司法裁判也要脫離軍事機關的掌握,但是因為日本的〈裁判所構成法〉不適用於臺灣,遂在5月1日以律令第一號公布〈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依此法設立的法院於同年7月15日開始運作[1]

在此律令之下臺灣的司法制度改為三級三審制,設有地方法院、覆審法院與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掌管第一審民刑事裁判與刑事預審,覆審法院掌管不服地方法院判決而提起的訴訟(事實審、法律審),若不服覆審法院判決則可再向高等法院提起上告(法律審)[1]。高等法院與覆審法院都在臺北(各一間),另將11支部改為地方法院,再增加臺北、臺中地方法院,後來數量仍有所變動;地院名單如下[1]

名稱轄區備註
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縣直轄地
基隆地方法院臺北縣基隆支廳1896年7月12日以府令20號宣布暫不設立,業務由臺北地方法院代理[4]
淡水地方法院臺北縣淡水支廳1896年7月12日以府令20號宣布暫不設立,業務由臺北地方法院代理[4]
宜蘭地方法院臺北縣宜蘭支廳
新竹地方法院臺北縣新竹支廳
苗栗地方法院臺中縣苗栗支廳以府令第54號宣布於1897年11月15日廢止,業務由新竹地方法院代理[5],1898年7月1日改由臺中地方法院代理[6]
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縣直轄地1897年11月15日以府令55號將該院自臺中移到彰化城總爺街[7]
鹿港地方法院臺中縣鹿港支廳1896年10月17日以府令48號將該院移到彰化,改稱彰化地方法院[8],後以府令第54號宣布於1897年11月15日廢止彰化地院,業務移交給臺中地方法院[5]
埔里社地方法院臺中縣埔里社支廳以府令第44號宣布於1897年10月15日廢止,業務移交給臺中地方法院[9]
雲林地方法院臺中縣雲林支廳以府令第54號宣布於1897年11月15日廢止,業務移交給嘉義地方法院[5],1898年7月1日改由臺中地方法院代理[6]
嘉義地方法院臺南縣嘉義支廳
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縣直轄地
鳳山地方法院臺南縣鳳山支廳
恆春地方法院臺南縣恆春支廳以府令第44號宣布於1897年10月15日廢止,業務移交給鳳山地方法院[9]
臺東地方法院臺南縣臺東支廳1896年10月1日以府令42號宣布暫不設立,業務由恆春地方法院代理[10]
澎湖島地方法院澎湖島廳

然而在一般司法制度之外,於明治廿九年(1896年)發生的雲林大屠殺事件中引入日本在明治廿三年(1890年)已廢除的「臨時法院」制度[1]。依照該年7月11日的律令第二號,發生事件時總督府法院可在事發地設立「臺灣總督府臨時法院」迅速審判涉嫌抗日者[1]。臨時法院由五位判官組成,僅一審終結,僅有例外情形時才可提上訴或再審,管轄事項包括「意圖顛覆政府,竊據國土及其他紊亂朝憲而犯罪者」、「意圖反抗施政以暴動犯罪者」、「意圖對具有重要官職者加以危害而犯罪者」、「觸犯有關外患罪者」[1]。而由於臨時法院的判官與檢察官都來自覆審法院或高等法院,且不隸屬軍事機關,故性質上不算是軍事法庭[1]

二級二審時期

明治卅一年(1898年)7月20日開始施行依該年律令第16號修改過的〈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其中最重大變革即是廢除高等法院,變為二級二審制,此外臨時法院合議庭改為僅由三位判官組成,管轄事項增加「犯匪徒刑罰令所揭之罪者」[1]。然而由於有「控訴預納金」制度,要求受重罪輕罪判決擬提起訴訟者要先繳保證金,影響人民就刑事案件進行第二審的權利[1]。另外明治卅二年(1899年)律令第一號宣布1895年5月8日以前發生訴權的民事案件,自該年4月1日開始地院不再受理(後以律令第5號延到該年10月1日才停止受理)[1]

此時的地方法院剩下臺北、臺中、臺南,除臺中外,各設有一~三出張所,其名單如下[1]

名稱轄區備註
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縣基隆、台北、景尾、滬尾、水返腳、頂雙溪、三角湧、桃仔園各辦務署
宜蘭出張所宜蘭廳初設時不審判,後以府令第129號宣布於1900年2月1日開始辦理裁判事務[11]
新竹出張所臺北縣新竹、新埔辦務署以府令第66號宣布於1901年11月11日成立苗栗廳,並以府令第67號宣布同日起該廳裁判事務歸新竹出張所審理[12],後以府令第77號宣布於1909年10月25日降為登記所(不審判)[13],續以府令第1號宣布於1919年1月7日恢復[14]
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縣1902年1月17日以府令第5號將該院自彰化城總爺街移到臺中[15],後以府令第28號宣布於1904年4月1日降為出張所[16],續以府令第77號宣布於1909年10月25日恢復[13]
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縣大目降、臺南各辦務署、臺東廳、澎湖廳
嘉義出張所臺南縣店仔口、麻豆、嘉義、打貓、鹽水港、樸仔腳各辦務署以府令第66號宣布於1901年11月11日成立斗六廳,並以府令第67號宣布同日起該廳裁判事務歸嘉義出張所審理[12],後以府令第77號宣布於1909年10月25日降為登記所(不審判)[13],續以府令第1號宣布於1919年1月7日恢復[14]
鳳山出張所臺南縣鳳山、阿公店、阿猴、潮州庄、東港、恆春各辦務署初設時不審判,後以府令第129號宣布於1900年2月1日開始辦理裁判事務[11],又以府令第28號宣布於1904年4月1日起不審判[16],續以府令第32號宣布於1905年7月1日更名登記所[17]
澎湖出張所澎湖廳從未辦理裁判事務,以府令第28號宣布於1904年4月1日廢止[16]

臺灣的地方法院在明治卅二年(1899年)6月開始辦理日本人的「建物登記」與其他日本民商法上的登記,明治卅七年(1904年)2月10日起開始辦理公證事項,同年(1904年)5月地院出張所得審理業經預審的刑事案件[1]。隔年(1905年)因〈臺灣土地登記規則〉施行,於地院和出張所設置「登記所」[註 1],辦理公證業務與業主權、典權、胎權、贌耕權,明治四十一年(1908年)8月再增加辦理船舶登記[1]

二級三審時期

大正八年(1919年)8月8日以律令第四號再次修改〈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18],重新設置高等法院,但廢除覆審法院,不過於高等法院內設置「上告部」與「覆審部」,分別處理第三審與第二審,故雖然只有二級法院但為三審制[1]。「上告部」由五位判官合議審判,對第三審上訴(上告)、抗告與政治性案件做成最終裁判,其法律見解拘束「覆審部」與各地院;「覆審部」由三位判官合議審判,處理第二審上訴(控訴)及抗告,相當於日本的「控訴院」[1]。此外「臨時法院」制度也於該年(1919年)宣告廢除,其管轄事項改由高等法院上告部為第一審與終審法院;律令第六號(1919年)也廢止了「控訴預納金」制度[1]

此時原本的「地方法院出張所」改稱「地方法院支部」,「登記所」改成「地方法院出張所」,最初設有臺北、臺中、臺南三個地院與宜蘭、新竹、嘉義三個地方法院支部[1]。大正十二年(1923年)1月1日日本民商法適用於臺灣後,臺人與日人都可到法院辦理日本民商法上的各種登記事項[1]

二級三審四部時期

昭和二年(1927年)再次修改〈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於7月10日施行新制,使得臺灣司法制度實質內涵更接近日本本土的司法制度(四級三審)[1]。該制度在地方法院設置「合議部」與「單獨部」,「單獨部」所進行的第一審裁判,不服者可向「合議部」提起第二審上訴,再不服則向高等法院上告部提起第三審上訴,而若由「合議部」進行第一審裁判,則由高等法院覆審部、上告部進行第二、三審[1]

臺灣司法的高等法院上告部、高等法院覆審部、地方法院合議部、地方法院單獨部,相當於日本本土的大審院、控訴院、地方裁判所、區裁判所,故是以「二級三審四部」來替代日本的「四級三審」[1]

而在法院數量方面,昭和八年(1933年)3月15日增設臺南地方法院高雄支部,該支部於昭和十五年(1940年)12月20日升格為高雄地方法院;昭和十一年(1936年)臺北地方法院花蓮港出張所改制為臺北地方法院花蓮港支部,昭和十三年(1938年)5月4日臺北地方法院新竹支部升格為新竹地方法院[1]。故昭和十五年(1940年)左右,臺灣共有五個地院,三個地方法院支部,另有38個地方法院出張所[1]。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皆設有檢察局,並配有檢察長官和檢察官,地方法院支部則是僅有檢察官[19]

法院、支部和出張所一覽
地方法院圖片位置支部出張所
高等法院台北市文武町書院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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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末期(二審制)

昭和十八年(1943年)2月24日,日本的〈裁判所構成法戰時特例〉開始於臺灣施行,使得特種民刑事案件不再進行第二審上訴(控訴),不服地院單獨部判決者,得向高等法院覆審部提起「上告」;不服地院合議部判決者,得向高等法院上告部提起「上告」[1]。而到了同年11月5日,所有民刑事案件均改為二審制[1]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臺灣司法體系由中華民國的臺灣高等法院接收,直屬於司法行政部[1]

歷任院長

氏名 在任期間
高等法院長
高野孟矩 1896年5月13日 - 1897年10月1日
水野訓和 1897年10月1日 - 1898年7月20日
覆審法院長
水野訓和 1898年7月20日 - 1899年9月1日
山口武洪 1899年9月1日 - 1899年9月21日
今井艮一 1899年9月21日 - 1900年2月3日
鈴木宗言 1900年2月3日 - 1900年8月1日
鈴木宗言 1900年8月1日 - 1907年8月1日
石井常英 1907年8月1日 - 1917年7月13日
高田富蔵 不詳 - 1917年8月11日
谷野格 1917年8月11日 - 1919年8月10日
高等法院長
谷野格 1919年8月10日 - 1923年8月20日
杉坂実 1923年8月20日 - 1924年3月8日
相原祐弥 1924年3月8日 - 1928年5月22日
後藤和佐二 1928年5月22日 - 1933年9月5日
竹内佐太郎 1933年9月5日 - 1935年11月13日
斉藤三郎 1935年11月13日 - 1937年12月27日
伴野喜四郎 1937年12月27日 - 1941年11月20日
池内善雄 1941年11月20日 -
高野正保 1945年8月9日 -

判例集

台灣總督府法院之裁判書,質量相當高。1995年日本文生書院有出版一套【覆審 高等法院判例】,可供參考研究[20]

註釋

  1. 剛開始時,臺北地院設四個登記所,新竹出張所設二個,臺中出張所設四個,臺南地院設八個,嘉義出張所設三個,而登記所最多時有28個[1]

参考文獻

  1.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 . 司法院. 2006年12月: 30、36-46頁. ISBN 978-986-00-6505-3.
  2. 吳嘉真. . 國立成功大學. 2006年1月: 2–3-2–7頁.
  3. 日治時期臺灣行政區域沿革 存檔,存档日期2004-08-05.
  4. 日本官報
  5. 《臺灣總督府府報》,1897年11月2日
  6. 《臺灣總督府府報》,1898年6月30日
  7. 《臺灣總督府府報》,1897年11月13日
  8. 《臺灣總督府府報》,1896年10月17日
  9. 《臺灣總督府府報》,1897年9月16日
  10. 《臺灣總督府府報》,1896年10月1日
  11. 《臺灣總督府府報》,1899年12月16日
  12. 《臺灣總督府府報》,1901年11月11日
  13. 《臺灣總督府府報》,1909年10月25日
  14. 《臺灣總督府府報》,1919年1月7日
  15. 《臺灣總督府府報》,1902年1月21日
  16. 《臺灣總督府府報》,1904年3月25日
  17. 《臺灣總督府府報》,1905年5月25日
  18. 《臺灣總督府府報》,1919年8月8日
  19. 台湾総督府法務部. . 1943.
  20. http://iss.ndl.go.jp/books/R100000002-I000002446935-00 。台灣若干大學圖書館也有館藏(例如靜宜大學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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