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

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英語:),是1993年联合国制订的国际公约。公约订于瑞士日内瓦,于2004年9月5日生效,保存人是联合国秘书长[1][2]

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
簽署日1993年5月6日
地點 瑞士日内瓦
生效日2004年9月5日
簽署者11
締約方19(截至2020年12月30日)
保存處 联合国秘书长
語言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

背景

各缔约国认识到改善船舶融资条件和发展国家商船队的必要性;确认宜在船舶优先权抵押权领域实现国际统一性,制订公约各条款。[3]

内容

公约[3]首先对抵押权、质权担保物权的承认执行、排列次序和效力做了规定。此外,公约还对所有权或登记的变更,船舶优先权及其优先顺序、特性、时效,留置权,转让和代位,强制出售及其效力,和船旗的暂行变换作了规定。

参考文献

  1. . UnitedNations. [2020年12月31日] (英语).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2020年12月31日] (中文(简体)‎).
  3. (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2020年12月31日] (中文(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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