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政府
苗栗縣政府是中華民國苗栗縣最高層級的地方行政機關,在中華民國政府架構中,為縣自治的行政機關,同時負責執行中央機關委辦事項。苗栗縣的自治監督機關本為臺灣省政府,但臺灣省虛級化後,臺灣省政府的業務與功能被大幅縮減,苗栗縣的自治監督機關亦改為行政院各部會(主要是中華民國內政部)。苗栗縣政府也是轄下各鄉、鎮、市的地方自治監督機關。
苗栗縣政府 Miaoli County Government(英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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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政府機構 | |
基本資訊 | |
授權法源 | 地方制度法、苗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
主要官員 | |
縣長 | 徐耀昌 |
副縣長 | 鄧桂菊 |
秘書長 | 陳斌山 |
組織編制 | |
內部單位 | 15處 |
附屬機關 | 6個所屬一級機關(31個下屬機關) 28個所屬二級機關 148所各級學校 |
任務編組 | 1委員會 |
成立沿革 | |
成立日期 | 1950年 |
聯絡資訊 | |
苗栗縣政府大樓 | |
地址 | 36001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第一辦公大樓) 36046 苗栗市府前路1號(第二辦公大樓) |
電話 | +886 37 32-2150 |
網站 | www |
組織
苗栗縣政府的組織基準法為《苗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按《苗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苗栗縣政府置以下職稱:
- 縣長,綜理縣政,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民選產生)
- 副縣長,襄助縣長處理縣政。(1名,特任職,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當屆縣長任命)
- 秘書長,為幕僚長,承縣長、副縣長之命,處理縣政。(1名,簡任第十二職等,由當屆縣長任命)
- 參議,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掌理縣政諮詢、政策規劃等事項。(簡任第十一職等,由當屆縣長任命)
- 秘書,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掌理機要、動員、協調、核稿等事項。(10名,內5人列簡任第十職等,其他5人列薦任第九職等,由當屆縣長任命)
- 消費者保護官,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掌理消費者保護事項。
- 縣政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秘書長、參議、秘書、各處主管,所屬一級機關首長,與縣長指定人員組成。縣務會議,由縣長召集,並由縣長擔任縣務會議之主席,縣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縣長職務代理人擔任主席。
所屬一級單位
按《苗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苗栗縣政府設有15個所屬一級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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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二級機關
苗栗縣政府設有28個所屬二級機關,由苗栗縣政府各處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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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一級機關所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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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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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營事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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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大樓
共三棟縣政府大樓
第一辦公大樓
第二辦公大樓
第三辦公大樓(苗栗縣政府原住民族事務中心)
財政
至2015年7月,苗栗縣政府欠債超過600億新臺幣。[1]
參考文獻
- . 自由時報電子報. 2015-07-10.
- 劉政鴻率縣府出國考察 回來報告抄維基,林宜靜,中國時報,2014-04-29,2014-04-29查閱。(繁體中文)
- 該報告屬於開放資料,任何人均可下載:苗栗縣政府義大利經濟建設出國考察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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