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定期國會法

2011年定期國會法》(英語:),即《定期國會法》(,簡稱)[1],是英國下議院於2011年所制定規範本身解散、選舉日及屆期之法律。

2011年定期國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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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題本法令旨在就解散國會及決定國會換屆選舉投票日,以及就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引用c. 14
提交者尼克·克萊格
時任英國副首相
地域範圍英国
日期
御准2011年9月15日
生效2011年9月15日
其他法令
修訂令2013年選舉登記暨行政法
2014年威爾斯法
現狀:已修訂
立法歷程
原來文本
修訂後法規文本

概要

以往英國憲政慣例,當首相提請解散國會時,英王有三種情形下可以拒絕:

  1. 現有議會仍至關重要,可行,有能力完成工作。
  2. 大選將對國民經濟造成不利影響。
  3. 可藉找下一位首相,能在合理期限內以下議院的足夠多數讓政府持續下去。

此因1950年英國大選後,最大黨工黨在下議院席次47.7%、未過半數,避免少數政府為取得執政多數而短期內解散國會造成動盪,時任國王喬治六世私人秘書艾倫·拉塞爾斯爵士化名「耆老」(Senex)投書《泰晤士報》表達英王方面觀點,人稱「拉塞爾斯原則」。

然而《2011年定期國會法》規定國會於選舉前17個工作日解散[註 1],形同英國君主失去解散國會權力。儘管如此,2015年大選2017年改選,時任首相的戴维·卡梅伦文翠珊仍覲見伊莉莎白二世女王提請解散國會[註 2]。相对地,首相也失去动用皇家特权解散国会提前改选(snap election)的权力;但如果下议院以三分之二的绝对多数票同意,该法允许解散国会提前大选(early general election)[註 2]。過去在西敏制中,首相可以獨自決定是否解散國會,以及何時解散國會;宣布解散之前,首相並不需要尋求國會的同意。

另外,《2011年定期國會法》不僅將國會屆期、選舉日固定法制化,還導入類似建設性不信任投票設計。

條文重點

  • 該法通過後,下次選舉投票日為2015年5月7日,隨後每次大選於第五個日曆年度的五月第一個星期四舉行,即國會屆期五年。若在原定大選年時,於五月第一個星期四之前解散國會改選,下次大選則變成第四個日曆年度舉行[5][6]
  • 首相可發布命令推遲選舉日,但須提案經國會兩院通過且不得超過兩個月。
  • 國會於選前17個工作日解散,不得另行解散。
  • 兩種情況下,提前解散國會改選:
    1. 下議院全體議員(含缺額)三分之二通過改選動議。
    2. 下議院通過不信任動議,且未於14日內通過信任動議組成新政府。
  • 蘇格蘭議會威爾斯議會選舉不得與國會大選同一天舉行。
  • 首相應於2020年6月1日至11月30日內,成立以下議院議員為主的委員會檢討該法施行情形,並據調查結果酌情提出廢除或修改之建議。

註釋

  1. 《2013年選舉登記暨行政法》(Electoral Registration and Administration Act 2013)改為選前25個工作日。
  2. 雖法有明定,但首相仍依慣例提請君主解散國會[2][3],並可主導國會提前改選[4]

參考資料

  1. .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17-07-10.
  2. . BBC. 2015-04-06.
  3. . 中廣新聞網. 2017-05-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9-25).
  4. David Allen Green. . Financial Times. 2017-04-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7-04) google cache.
  5. . . (). 2012-12, 254.
  6. Richard Kelly. . House of Commons Library. 2017-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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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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