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议会

解散議會,為施行憲政的國家中,維持行政權立法權相互制衡而發展出來給予行政權的機制。內閣制雙首長制之下,行政權基於信任國家議會國會)的立法權監督和兩相制衡;但當立法權過大或行政權不受立法權信任,使行政權無法順利運作或是遭受議會抵制時,政府首腦首相閣揆等)可依法向國家元首君主總統等,內閣制為虛位)提出解散國會重新選舉以訴諸民意。在一些解散議會程序受憲法或其他法規嚴格限制的國家,在任期途中解散議會是解決政治問題的非常機制。在西敏制國家當中,內閣通常可以選擇對執政黨有利的時機建議國家元首解散議會重選,議會通常於任期未完結前就會被解散。

類型

主動解散

內閣制中,當行政機關不受立法機關信任或趁情勢對行政機關有利時,可由行政首長主動判斷、提請國家元首解散立法機關提前選舉。雙首長制如法國之制,則總統經諮詢後可主動解散國民議會改選。此種解散目的在於直接訴諸民意,讓選民決定政府的新樣貌,執政黨同時也可利用解散後的重新改選,檢視自身獲得民眾支持的程度。

被動解散

當行政機關不受立法機關信任時,可由行政首長提請國家元首解散立法機關改選,因有不信任為前提,故乃被動行使。雙首長制如中華民國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而俄羅斯之制,由總統決定是否接受国家杜马總理之不信任案,若拒絕後三個月內再通過不信任案,則可解散国家杜马改選。

自動解散

議員資格依法定任期屆滿而消滅,例如中華民國立法委員日本國會議員等。亦有隨立法機關屆期者,像是德国联邦议院至新國會開議為止,或者如英國下議院現行之制於選前25個工作日自動解散,惟實務上英國首相仍依慣例提請英王配合解散之[1][2]

比較

香港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行政長官如拒絕簽署香港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或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惟行政長官在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香港行政會議的意見。行政長官在一任內只能解散立法會一次。自香港回歸以來,行政長官從未曾行使解散立法會的權力。

中华民国

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後,行政院院長可依法向總統提出解散國會之請求,總統可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再決定是否行使解散國會權。

俄罗斯

国家杜马(俄國下議院)三個月內對总理再度通過不信任案,或總統三度提名總理未獲国家杜马同意時,總統若不接受得解散国家杜马改選。

日本

日本內閣總理大臣擁有要求解散國會眾議院的權力(程序上是呈請天皇下詔),進行眾議院提前改選,並於新國會產生後再重新票選新的內閣總理大臣。

法国

半總統制下的法國憲法給予總統有相當大的權力,總統於諮詢總理及國會兩院議長後,得宣告解散國民議會,進行國會改選。國民議會的任期為五年,自第五共和成立以來,在1962年、1968年、1981年、1988年及1997年曾經提前解散國民議會。

英国

身為西敏制國家,以前首相擁有隨時向英國君主提出解散下議院的權力。但自從2011年《定期國會法》把國會屆期固定為五年後,首相便失去自行決定解散下議院的權力。只有得到下議院三分之二絕大多數票支持下才可解散國會。

德国

總理在信任案遭國會否決時,有權向總統提出解散聯邦議院的請求。或提請總統宣布立法緊急狀態,暫時將立法權移交參議院。但當聯邦議會通過建設性不信任案選出新總理時,不得要求解散國會。

參考資料

  1. . BBC. 2015-04-06.
  2. . 中廣新聞網. 2017-05-03.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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