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敏制
西敏制(英語:,也译为制),是指沿循英國國會體制,奉行議会至上原则的議會民主制,以其所在西敏宮[註 1]為名。荷蘭學者李帕特(Arend Lijphart)歸類為「西敏模式」(Westminster model)。
政治系列的一部份 |
行政機構 |
---|
國家元首 |
政府 |
集體負責制 |
|
|
政党与政府行政 |
制度 |
列表 |
政治主題 |
特點
西敏制主要在英聯邦成員國使用,開始於19世紀中期的加拿大省份和澳大利亚各殖民地。現在除加拿大和澳大利亞,還有印度、愛爾蘭共和國、牙買加、馬來西亞、紐西蘭、新加坡、馬爾他等前英国殖民地国家沿用此制。日本和以色列也參照西敏制。
西敏制的特點包括:
- 君主是议会的組成部分(英國君主統治下的君主立憲国家)
- 內閣全部由議員組成(現代的行政體系內閣成員多數下議院議員),向议会负责
- 行政與立法的兩權制衡但互相重疊
- 有官方反對黨(正式名称为“女王陛下的忠诚反对党”,简称“忠诚的反对派”。部分国家的最大反對黨擁有組建影子內閣的權力,對應政府內閣)
- 單一政党執政的政府或较大政党主導的联合政府
- 單一制(不是主要特点,如加拿大、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等国是联邦制国家)
- 多元的利益集團體系
- 下議院單一選區多數決(不是主要特点,如紐西蘭是一院制聯立制)
- 上議院由委任議員组成(部分國家为直選產生,如日本及澳洲,亦有国家不设上议院)
- 全國統管的中央銀行
- 兩党制
西敏制的眾多議事程序來自英國議會的公約、慣例、先例,這些成文或不成文法則構成英國憲法。跟英國不同,使用西敏制的多數國家有成文憲法;不過,公約、慣例、先例在這些國家仍有重要的功能,因為有時憲法並沒有明確指定國家體制的重要元素。例如,加拿大憲法沒有提到內閣的存在,也沒有指定政府首長和國家代表的名號(聯邦總理大臣),這是因為這些機構的產生及功能是在憲法條文之外逐漸形成的。
國家元首的地位
國家元首的地位乃為政府之象徵,在英國儘管選舉的大權是在國家元首(英國君主)的手上,但是實際上政府的權力在首相或總理大臣手中。作為一位廣義的國家元首有別於專制政權的領袖會藉由透明的過程取得權力,在澳洲及加拿大都奠定這樣的典範,都是相當好的例證,如果超出元首可行之權力都會被視作破壞傳統的制度,如1975年澳大利亞憲政危機。也因為成文憲法的出現,這些傳統也開始變成具體化的法律以限制元首的權力過當。
註釋
- 中文傳統譯法「」一併以為代表。
参考文献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