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

行為是指有機體(包括人類與其他動物)的動作、行動方式,以及對所處環境與其他生物體物體的一種反應。词性为中性。在生物適應環境上,行為有很重要的意義,有助於避免受到負面的環境因素所影響。在人類或其他群居動物社會裡,有一些行為是不被接受的。

對動物而言,行為可以是有意識無意識的,可以是自願也可以是非自願的。而且是受到內分泌系統神經系統的控制。一般認為行為的複雜度和生物體神經系統的複雜度有關。若生物體的神經系統越複雜,越有可能學習新反應,調整其行為。或者出現突發性改變行為。

植物和細菌可以因外界影響因子而活動,像是藍綠藻的趨光作用。高等植物沒有移動的能力,但仍有依外界的變化的行為。例如依日夜的變化而開花、葉向光性,甚至食蟲植物還可以捕捉昆蟲。

行為主義是心理學中的一支,主張心理學應該研究可以被觀察和直接測量的行為,反對研究沒有科學根據的意識。人本主义心理学家研究行为,但是并不是透過一些简化行为,視为一些由成分、元素以及实验室实验变量的組合的方法。相反,他们在人们的生活历程中寻找行为模式。与行为主义者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人本主义心理学家关注个体所体验到的主观世界,而不是由观察者和研究者所看到的客观世界。在这个意义上,他们也被认为是现象学家——那些研究个体对事件的个人观点的人。人本主义心理学家也试图研究整体的人,将一种整体的观点运用于人类心理学。他们相信真正的理解要求一套与对社会力量和文化力量的认识相伴的关于个体心理、身体以及行为的完整知识。[1]

生物学的行为

在生物學上對於如何精確的定義行為仍有一些歧見,不過根據科學文獻的分析可以得到一個共通點:行為是生物個體或群體面對內在或外在刺激後的協調響應,可能是行動或是不行動[2]

行为可分為两类:先天行为学习行为

行为可以視為是有機體改變和環境關係的行動,是生物體到環境中的輸出[3]

其他領域中的行為

法學觀點

法律上的行為指基於人類自由意思的身體活動。[4]

按法理學觀點,法律行為是社會主體所實施的、能夠發生法律上效力、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包括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基本特點是社會性與法律性:法律性指法律行為具社會意義,法律性指法律行為必須由法律規範予以調整。[5]

刑法

刑事責任的歸屬以行為為前提。[4]有認為具刑法意義的行為係有人格表現的行為,即「心理/精神現象」的行為;亦有認為具刑法意義的行為係出於意思所主宰支配的人類行止,內在要素必須有意思支配的可能性,外在要素則須具備社會重要性的身體行止。單純的反射動作、睡夢中的反應、絕對強制下的行為、因病抽搐之動作等皆非刑法上之行為。[6]

民法

行為於民法上屬權利義務之客體,物以外的權利義務客體均屬行為。[4]

計算機科學观点

在計算機科學中用行為作為一個擬人化的結構.來說明電腦應用程式或某一段程式碼對於輸入的反應。

面向对象程序设计中,用類別來定義事物的抽象特點,而某一類別可以作的事稱為行為,一般會對應類別中的方法。例如「狗」這個類別中可能會有方法對應「吠叫」這個行為。

函数式反应型编程中,行為是其中的一個重要概念,是一個會隨時間變動的數值[7]

參見

參考資料

  1. Richard Gerrig, Philip Zimbardo. . 人民邮电出版社. : p.10. ISBN 9787115111302.
  2. Levitis, Daniel; William Z. Lidicker, Jr, Glenn Freund. (PDF). Animal Behaviour. June 2009, (78).
  3. Dusenbery, David B. (2009). Living at Micro Scale, p. 124.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Mass. ISBN 978-0-674-03116-6.
  4. 頁108,《法律百科全書IV 民法》-契約之分類,三民書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60-8
  5. 周國興:〈法律行為〉,收錄於 杜宴林 主編:《法理學》,101頁,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14年4月,ISBN 978-7-302-34658-6
  6. 林東茂. . 一品文化出版社. 2012: p.1,71–73. ISBN 978-986-5994-11-2.
  7. . Flapjax-lang.org. [201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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