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 (法律)

裁判係指裁定判決二者,為法院對外所為之意思表達(並非意思表示,蓋意思表示之用語,指發生私法上效力之意思表達,裁判並非如此)。[1]其中裁定是对诉讼程序问题和某些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决定,判决是对审理结束的案件作出的裁决。[2]

判決

判決的內容主要由「主文」、「事實」和「理由」三部分所構成。

種類

  • 給付判決、確認判決、形成判決
  • 終局判決、中間判決、中間確認判決
  • 本案判決、非本案判決
  • 全部判決、一部判決
  • 確定判決
  • 無效判決
  • 捨棄判決、認諾判決

效力

  • 羈束力
  • 確定力
  • 形式確定力
  • 實質確定力(既判力
  • 執行力
  • 形成力

救濟

針對未確定的民事判決,可以上訴救濟;如果判決已告確定,則以再審第三人撤銷之訴救濟。

救濟

針對未確定的刑事判決,可以上訴救濟;如果判決已告確定,則以再審或非常上訴救濟。

裁定

救濟

裁定之救濟,依法律規定可分為三種:抗告、聲明不服以及不得聲明不服。抗告是向上級、上上級法院(抗告、再抗告法院)救濟裁定的方式。聲明不服是指雖不得抗告,但可於上訴時將此抗告一併指摘。不得聲明不服係指針對該裁定,當事人不得抗告,亦不得於上訴時一併指摘。

裁判方法

裁判方法基本上有幾種,列述所下[3]

三段論法

以三段論法的演繹推理,從理由中推演出結論。

直覺先行

先將道理擺在一旁,閱讀卷證及當事人辯論後,在腦海裡自然產生裁判,再對照法條,以及判例與學說的看法給予理由。即理由必須合乎從直覺而生之結論。且直覺而生的判斷,自然而然必會合乎道理。三段論法是腦中裁判後,說服當事人的工具而已。 惟上述的直覺不是恣意,直覺的靈敏度是以豐厚的法學教養為基礎,不同於一般僅具淺薄法知識的人的直覺。

註釋

  1. Black’s Law Dictionary 970 (10th ed. 2014).
  2. Black’s Law Dictionary 970 (10th ed. 2014).
  3. 楊仁壽,《法學方法論之探索》,105年5月,第1-9頁,ISBN 9788880196204。

參考文獻

  • Вербловский Г. Л. . . St. Petersburg. 1890–1907. (俄文)
  • Рожкова М. А. (PDF). М.: Статут. 2003: 140. (俄文)

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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