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上訴

非常上訴,是刑事訴訟之特別救濟程式,主要目的為是糾正裁判錯誤、平反冤獄、統一法律見解之適用。原則上是為求被告之利益而設計,必須在刑事確定判決有違反法令情事且判決結果對被告不利,而判決確定的有罪被告可獲得無罪、免刑、免訴等有利之諭知方可提起。

歷史

非常上訴源自於法國之「為法律上訴」(1790年)以及「為公益上訴」(1791年法國憲法第27條)二者,嗣後在1808年時擴大為一般違背法令的救濟程序(治罪法第441、442條),後來在1959年時移植到刑事訴訟法第620、621條。日本亦仿法國立法例,於1837年頒布的治罪法中設置「非常上告」。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的刑事訴訟法仿自日本法制亦設有非常上訴之制度,目前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六編第441條至第448條、軍事審判法第226條。

對象

非常上訴針對的對象有以下數種:

  • 確定判決、裁定
  • 訴訟程序

要件

  • 該案件之裁判已經確定、定讞。
  • 該案件之審判違反法令。
  • 須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最高法院提起。
  • 統一適用法令有關或確定判決不利於被告,且無其他救濟管道。[1]

判決

非常上訴無理由:

  • 應以判決駁回之。原判決效力不受影響。

非常上訴有理由:

  • 將原判決違背法令之部分撤銷。原判決不利被告者,則應另行判決。
  • 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著名案件

澳門

澳門刑事訴訟法仿自葡萄牙法制亦設有非常上訴之制度,目前規定於刑事訴訟法典(第48/96/M號法令)第419條至第430條。 直至1996年法典生效之前,在澳門生效的刑事訴訟法例為1929年葡萄牙刑事訴訟法典。

大韓民國

大韓民國的刑事訴訟法仿自日本法制亦設有非常上訴之制度,目前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六編第441條至第447條。

註釋

參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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