覺醒劑取締法

覺醒劑取締法日语:、昭和26年6月30日法律第252號、Awakening Drug Control Law[1])目的在防止濫用覺醒劑造成的健康衛生問題,明訂有關輸入、輸出、持有、製造、讓渡、收受與使用覺醒劑及其原料的取締辦法,是一項日本法律

起因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過後的1950年代初始[1],用來消除疲勞及提神、提高戰時工廠工人生產效能的[2]苯丙胺類藥物(包括安非他命冰毒、包含該類成分的東西等中樞神經興奮劑)被肆意大量流入市面[3]。由於包含注射針劑在內,於一般藥房也能輕易購得,遂引發甲基苯丙胺濫用的流行[1]

後來日本政府發現其健康影響後,為了解決事態惡化,日本在1951年立法將覺醒劑的持有與流通、使用限制於醫療與學術研究領域[1]。覺醒劑在醫療上具有實用性,但是因為存在成癮的危險性,日本因而進一步制定麻藥取締規則(麻薬取締規則)[2],比起1971年規範苯丙胺類藥物的國際條約「精神藥物公約」還要提早。

刑罰

  • 輸入、輸出、製造覺醒劑者 - 1年以上有期徒刑(第41條第1項)
  • 上述行為具營利目的者 - 無期徒刑或3年以上有期徒刑,斟酌案情處1000萬日圓以下併科罰金(41条2項)
  • 持有・讓渡・收受覺醒劑者 - 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41條之2第1項)
  • 上述行為具營利目的者 - 1年以上有期徒刑(第41條之2第2項)
  • 使用覺醒劑者 - 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41條之3第1項1號)
  • 輸入、輸出或製造覺醒劑原料者 - 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0條之6及第41條之3第3項)
  • 持有・讓渡・收受及使用覺醒劑原料者 - 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0條第7、第30條第9、第30條第11、第41條之4第1項之3至之5)
  • 覺醒劑及覺醒劑原料的沒收(第41條第8項)

日文名稱

該法在制定當時,由於內閣的法令作成技術方針不使用未經當用漢字表公布的漢字(此處指「醒」一字),因此在法令名稱及條文中皆統一使用平假名「せい[se.i]」標記,同時在右側(縱書方向)加上「ヽ」傍點表示。在最初公布時也是如此。

當法令內容引用該法的法律名稱時,也會加上這一傍點。儘管該法的法律條文也有相同標註,在日本內閣捨棄此一標註方式以後,至今為止修訂的部分法條全部簡化為無傍點的「せい」,因此這項法律的法條在該時期中,曾經同時存在有標註傍點的「覺醒劑」與沒有傍點的「覺醒劑」。

隨著「醒」字在2010年增訂為日本常用漢字,至此除卻法律名稱及條文外,「覺醒劑」作為一般名詞遂成為媒體報導時統一使用的「覺醒劑」一詞。[4]

至於麻藥及精神藥物取締法(麻薬及び向精神薬取締法)則是在2013年起才開始改用「覺醒劑」這一書寫方式。[5]

關於法律名稱的英譯

該法在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UNODC)的國外人士的論文中,是以「Awakening Drug Control Law」的英譯名稱出現[1]。厚生勞動省遞交給UNODC的論文中,則稱「Amphetamines Control Law」。[2][6]

日本法務省刑事局的『法律用語對譯集』則記為「Stimulant Control Law」[7]

注釋

相關條目

日本的相關法令

  • 醫藥品醫療機器各法
  • 醫療法
  • 行政手續法
  • 民間事業者信件送達相關法律
  • 獸醫療法
  • 地方自治法
  • 麻藥特例法

藥物四法

  • 覺醒劑取締法
  • 麻藥及精神藥物取締法
  • 鴉片法
  • 大麻取締法
  • 覺醒劑
  • 覺醒劑的原料 ()内為日本法令中的書寫名稱
    • 苯乙酸
    • 麻黃鹼(1-フェニル-2-メチルアミノプロパノール-1)
    • 鹽酸消旋甲基麻黃鹼(1-フェニル-2-ジメチルアミノプロパノール-1)
    • 偽麻黃鹼1-フェニル-2-メチルアミノプロパノール-1)
    • 丙炔苯丙胺(N・α-ジメチル-N-2-プロピニルフェネチルアミ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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