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雅然案
案件內容
談雅然於1986年11月8日在廣東省江門市出生,後來獲一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夫婦領養,前往香港定居,但入境事務處指談雅然沒有居港權,其養父母入稟香港高等法院提出訴訟。
上訴人在原訟法庭勝訴。入境事務處處長上訴,上訴法庭判決處長上訴得直。[1]
2001年7月20日,終審法院裁定談雅然一方敗訴,並解釋《香港基本法》第24條中「所生」一詞時亦依字面的自然解釋,即是不包括領養。入境處聲稱,會依個別情況對父母皆是香港永久公民的領養子女酌情處理,並於2001年7月27日容許談雅然無條件居留[2]。同年10月,中國大陸當局向談雅然批出單程證,讓談雅然能夠在香港合法定居。
参考文献
- 終審法院判詞中文譯本(案件編號:FACV 20 & 21/2000)
- 談雅然獲准無條件居留香港
- 談雅然:留港改變命運,《明報》,2011年7月19日
- 爭居權女孩長大了 談雅然:民意可改變世界,《蘋果日報》,2011年7月19日
- 談雅然獲續12周「行街紙」,《星島日報》,2001年8月17日
- 談雅然獲居留權高呼好開心,《星島日報》,200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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