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排除法則

證據排除法則(Exclusionary rule、違法收集證據排除法則)是刑事訴訟法學上,關於證據能力判斷的理論。[1]

核心內容

證據排除法則之核心內容在於,以違法手段取得之證據,不得提出於法庭,縱使該證據為關鍵證據或真實亦同。證據排除法則源於英美法,後來毒樹果實理論的發展,填補了證據排除法則在處理衍生證據上的不足之處。

台灣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之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但第158條之4之修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則為證據排除法則提供了遁詞。

衍生

相關影視

註釋

參考文獻

  • 田口守一 『刑事訴訟法[第四版補正版]』 弘文堂、2006年。(日語)
  • 渥美東洋 『刑事訴訟法〔新版補訂〕』 有斐閣、2001年。(日語)
  • 井上正仁編 『別冊ジュリスト刑事訴訟法判例百選[第八版]』 有斐閣、2005年。(日語)

延伸閱讀

  • Berg, B.L. Criminal Investigation (McGraw-Hill, 2008) ISBN 978-0-07-340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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