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

證據英語:[1])是刑事訴訟法[2]上,用來確定當事人主張為真實的證明。

证据的特征

法庭出示證據

警察辦案或是法院審理案子,一定證據確鑿才能破案或將嫌犯判刑。證據之重要,可從華府著名華裔律師陶龍生(蔣介石文膽陶希聖之子)年初出的一本法理小說見之[3],這本書的名稱即是《證據(The Evidence)》[1]

客观性

指紋證據

有两层含义,一为“在意识之外,不依赖主观意识而存在”;二为“按事实的本来面目考察,不加个人偏见”。 客观并不代表真实,客观偏重于实物证据的属性,而真实偏重于言词证据的属性。 客观并不代表其排斥主观,典型的就是言词证据,言词证据强调的是主客观的结合。

舉證責任

須提出證據以證明己方主張為真實的義務稱為舉證責任,一般而言,舉證責任的分配由主張對自己有利事實者負擔。而證據欲證明者,稱為待證事實

證據能力與證明力

除舉證責任外,證據另外包含兩個層次的意義,即證據能力證明力。證據能力指的是得為證據的資格;證明力(或稱證據力)指的則是證據與待證事實間關係的強弱。

疑點

疑點歸於被告,即是舉證責任原告疑犯更容易脫罪。 但特例為舉證責任倒置,例如某些地區的收入與官職不相稱之罪,舉證責任在被告,即是追查入罪更容易。

種類

交通意外之後的警方告示,尋找事發時的目擊證人
  • 人證 (證人): 污點證人、獨立第三者
  • 書證
  • 物證(證物): 遺囑正本

參考資料

  1. 聞亦道. . 商業周刊. 2007-11-29 [2019-10-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0-06) (中文(台灣)‎).
  2. . 三民輔考. [2019-10-06] (中文(台灣)‎). 所謂證據,係用來確定犯罪事實有關之證明,其主要精神如下:①證據裁判主義: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訴§154第2項)②無罪推定原則: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刑訴§154第1項)③罪疑唯輕原則:證據顯現之程度若無法證明犯罪事實時,應為有利被告之推定。
  3. 陶龍生. . 台灣: 聯合文學. 2006-11-20: 1-240頁 [2019-10-06]. ISBN 957522655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0-06) (中文(台灣)‎). 來自台灣的留學生林玫瑰被發現陳屍於喬治大學化學系的實驗室內。已有家室的學長李一明與被害人關係曖昧,被指涉有重嫌。辯護律師林平設法為李一明脫困的同時,亦逢舊識唐彙曾律師被台灣商人以一紙多年前的傳真紀錄指控偽造文書,登門求援。且看正義使者林平律師如何推敲相關證據,於諸多細節中抽絲撥繭,找出破案關鍵,為兩宗案件還原真相。

參見

外部連結

查询維基詞典中的
维基文库中的《1911年版大英百科全書》條目: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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