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官
歷史
在古代中國,買賣官職並非罕見現象,甚至在一些時期,買賣官位是民眾合法且公開的任官途徑。
先秦時期中國就已經有買賣官爵的紀錄,像例如秦王政四年(公元前243年)時,蝗災嚴重導致瘟疫流行,秦王嬴政因而下詔鼓勵老百姓納粟受爵,並說繳納粟米千石,就能得到一級爵位。[1]
東漢光和元年(西元178年),漢靈帝在西園設官邸,開始賣官鬻爵,當時官位的行情是二千石的官位要花兩千萬購買,四百石的官位要花四百萬購買;當時甚至就連公卿的位置都可以用錢買到,其中公要價一千萬,卿要價五百萬。[2]。
東漢晚年買官風氣盛行,常被視為那個時代吏治腐敗的象徵之一,像例如曹操的父親曹嵩曾出錢一億萬買官至太尉。[3]。一說認為他是透過賄賂而得到太尉的職位的。
魏晉南北朝時期,北齊也曾經盛行賣官的風氣,而賣官的行為被視為北齊政治上的弊病之一。[4]
在後來的世代也經常有捐納補官的作法出現,而捐納補官也成為科舉之外擔任官職的另一途徑,唐朝、宋朝和元朝時都曾一度允許捐納補官。在明朝,捐納從明英宗正統年間開始舉辦。當時捐納「監捐」取得監生身份的,稱為「例監」。捐納「貢捐」取得貢生身份的,稱為「例貢」。明代成化年始定規則,規定生员納米百石以上,入国子监。军民纳二百五十石,为正九品散官,加五十石,增二级,至正七品止。捐的是監生與文散官(武散官無從六品以下等級),七品散官是無法實補官職的,且為軍民納捐,與清代捐候補正職以及現任官員也捐昇官,有本質上的不同,不該混為一談。
清朝沿襲明制,開例捐、常捐。貢捐、監捐沿明納粟例。有清一代,商人捐纳蔚為風氣,所謂「有人在京好為官」,捐納制度為商人擴充政治資本提供了絕佳選擇。如乾隆朝平遥蔚字票号首任总经理毛鸿,共捐得「将军」、「大夫」衔三十一人;而清代捐纳風氣盛行的程度,從官員出身,可見一斑,地方官員初任資格為納捐出身者,乾隆29年為22.4%,道光20年為29.3%,同治10年為51.2%,光緒21年為49.4%[5]。清沈垚的計算,光緒六年正途出身者且不靠納捐實補僅佔20.4%,若加上正途或恩蔭、雜途靠捐納昇官者,或正途出身以捐納得以實補者[6],總人數比例難以計算。沈垚嘆:「當今錢神為貴,儒術道消」。
民國之後,盡管沒有法律依據,買賣官位被視為非法的,但買賣官位的事情依舊時有所聞,像例如民國98年(西元2009年)時,中華民國國防部曾爆發買官賣官弊案,結果三名中將被起訴,陳良濬等人被記申誡一次[7]。
註解
- 司馬遷《史記·秦始皇本紀》:「(秦王政四年)十月庚寅,蝗蟲從東方來,蔽天。天下疫。百姓內粟千石,拜爵一級。」
- 《資治通鑑》〈漢紀〉:是歲,初開西邸賣官,入錢各有差;二千石二千萬;四百石四百萬;其以德次應選者半之,或三分之一;於西園立庫以貯之。或詣闕上書占令長,隨縣好醜,豐約有賈。富者則先入錢,貧者到官然後倍輸。又私令左右賣公卿,公千萬,卿五百萬。初,帝為侯時常苦貧,及即位,每歎桓帝不能作家居,曾無私錢,故賣官聚錢以為私藏。
- 章懷太子注引續漢志:「靈帝時賣官,嵩以貨得拜大司農、大鴻臚,代崔烈為太尉。」
- 《周書·韋孝寬傳》:「且齊氏昏暴,政出多門,鬻獄賣官,惟利是視,荒淫酒色,忌害忠良。闔境熬然,不勝其弊。」
- 何炳棣《明清社會史論》p.54,《爵秩全覽》
- 如浙江《同官錄》載道光三十年縣學90名教授、教諭中,60名出身正途、26位出身捐納、4名出自保舉,60名正途出身者又有26位靠捐納獲得其官職。
- 司法/國防部買官賣官弊案3中將起訴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台灣eNews 200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