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甲制

都甲制,为行政区划,下设置“都”,都下设置“甲”,一般以序数命名,分别为一都、二都……以及X都一甲、X都二甲……,征收田赋(俗称钱粮),是都甲的主要任务。

民国时期,都改为。以长沙为例,旧善化县,原分一至九都;旧长沙县,原分十都。

民国初年,经國民大会议决,一律改为镇乡。人口满五万以上者称镇,不足五万者称乡。

但在某些地方,这种地名仍舊一直保存下来了,如江西省广丰县十都村(十都大屋今为江西最大的古民宅)、浙江省江山市廿八都镇浙江省温州市七都镇(今七都街道)等。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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