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甲制度

保甲制度,为中国宋代使用带有军事管理的户籍管理制度[1],後來作罷[2]。但於之后在各个朝代演变为农村基本政治制度,所以基本内容为10户为「甲」,10甲为「保」,直到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以后才停止施行。

藏于嘉定孔庙的农政全书

历史

保甲作为一种乡村政治制度,其最早可以追溯到商鞅变法商鞅秦国开阡陌,编什伍,实现连坐制,但其本质上是将军事制度应用于民间。真正作为一种概念和基层政治制度则源自宋朝宋代王安石变法,在社会基层实行保甲制度[1]。因遭受反對與阻礙,此保甲制度於北宋宣和年間廢弛[2]。但宋朝後的朝代又在社会基层实行。此后,一直延续至20世纪初。虽名称、辖户等常有变更,在不同时期又称乡里制度(宋朝前)、村社制度(元朝)以及里甲制度(明朝)等代替,但它的最本质特征是以“户”(家庭)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其基本职能并无大的变化。明太祖時代的保甲制度是最嚴厲的。

澳門葡治時期

與當時葡萄牙其他的海外屬地一樣,保甲制度曾經是澳門地方行政制度中最基層的組成部分。在一些村落,例如氹仔路環九澳黑沙澳葡政府都根據《海外行政改革》法案的規定選出地保()。地保本身並無任何實質的政治和行政權力,只作為行政當局在有關村落的代表,負責維持當地的治安和秩序。

隨著葡萄牙海外屬地在20世紀60年代開始爆發獨立戰爭,並且在20世紀70年代中期以後相繼獨立,適用於海外屬地的這種保甲制度也漸漸走向崩潰。到1983年,澳葡政府成立行政暨公職署,取代原來的地方民政制度和部門(即民政廳、澳門市行政局、海島市行政局和路環行政分所)。原來委任的地保,則每月獲發退休金作為補償。澳門實施了超過半個世紀的保甲制度,也就因此走進歷史。

台灣日治時期

臺灣在清治時期便有隨其他省份實施保甲制度,在日本統治後,台灣總督府參考、修改並沿用了保甲制度,在二戰將結束時廢除。戰後國民政府大致將原本的保甲改制為現今的村里

中华民国大陆时期

1912年南京中华民国政府成立以后,一些省区曾自发地推行保甲制度;1923年后曾有一段时间实行里邻制,但效果不理想。1929年6月,国民政府颂布《县组织法》,其中规定:在(镇)实行自治制度(乡镇之下为闾、邻),区长乡(镇)长直接民选。而自1930年代起,国民政府以保甲制取代乡镇自治制度。据研究,正式施行则起源于国民政府对当时共产党领导的红军的围剿。江西剿共战争期间,1931年进攻红军的國民革命軍剿匪总司令部认为,剿共不力的原因之一是当地民众不支持政府。为去此弊端,司令部所属党务委员会内专门设立了地方自卫处,研究并草拟保甲制度和保甲法规,同年6月首先在江西修水等43县试行;1932年8月司令部正式颁布了《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施行保甲训令》及《剿匪区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保甲制度在剿匪区正式建立。1934年经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议决,并由行政院通令各省市推行;1935年,南京北平两大城市也先后推行保甲制度。

民国时期保甲制度在村基本形式为10户为一甲,10甲为一保,实际操作城市与乡村、各地区可略有弹性。在城市则以每一门牌为一户,如同一门牌内有两家以上仍以一户计,编为第几保第几甲第几户,设户长。户长由此门牌内各家互推一人充任。根据《南京市城区编组保甲暂行办法草案》之规定,南京城区「二十五户为一甲,二十五甲为一保」、「编余之户十五户以上另立一甲,十四户以下并入邻近之甲;十五甲以上另立一保,十四甲以下并入邻近之保」。1938年2月行政院颁布《非常时期各地举办联保联坐注意要点》规定:“在城市地方邻居多不相识,或其地客民多于土著,良莠难分,彼此不愿联保者,得令就保内各觅五户签具联保,或由县市内殷实商号或富户,或现任公务员二人,出具保证书,其责任与联保同。”

参考文献

  1. “安石曰…臣以謂儻不能理兵,稍復古制,則中國無富彊之理。”《宋史/志/卷一百九十二志第一百四十五/兵六鄉兵三/保甲》
  2. >《文獻通考》卷一五三載: “(宣和)五年,手詔:訪聞保甲法行既久,州縣玩習弛廢,保丁開收既不以實,保長役使又不得時,如修鼓鋪、飾粉壁、守敗船、(沿)[治]道路、給夫役、催稅賦之類,科率騷擾不一。”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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