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三俊
鄭三俊為萬曆二十六年(1598年)進士,授元氏縣知縣,累迁南京礼部郎中。天启初年,召为光禄寺少卿,後改太常寺卿。崇祯元年(1628年),起南京户部尚书兼掌吏部事。崇禎八年主持京察,澄汰至公。官至吏部尚書。
崇禎十年(1637年),因曲庇侯恂下獄,盧象昇等上疏救援,内阁先後拟旨“回话”、“为民”、“提问”,最後,崇祯帝批:“可将三俊罪状,一一讲明,不必更处奏事官。”。家門前懸掛有“天子三問”匾額。
參考書目
- 《明史》卷二百四十·列传第一百四十二
官衔 | ||
---|---|---|
前任: 徐天寵 |
明朝真定縣知縣 1601年-1604年 |
繼任: 薛承教 |
未知 上一位持有相同頭銜者: 何廷魁 |
明朝歸德府知府 1610年-1612年 |
繼任: 顏悅道 |
前任: 李日宣 |
明朝吏部尚書 1640年-1643年 |
繼任: 李遇知 |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