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三俊

鄭三俊為萬曆二十六年(1598年)進士,授元氏縣知縣,累迁南京礼部郎中。天启初年,召为光禄寺少卿,後改太常寺卿崇祯元年(1628年),起南京户部尚书兼掌吏部事。崇禎八年主持京察,澄汰至公。官至吏部尚書

鄭三俊,字用章池州建德人。明朝政治人物。

崇禎十年(1637年),因曲庇侯恂下獄,盧象昇等上疏救援,内阁先後拟旨“回话”、“为民”、“提问”,最後,崇祯帝批:“可将三俊罪状,一一讲明,不必更处奏事官。”。家門前懸掛有“天子三問”匾額。

參考書目

  • 明史》卷二百四十·列传第一百四十二
官衔
前任:
徐天寵
明朝真定縣知縣
1601年-1604年
繼任:
薛承教
未知
上一位持有相同頭銜者:
何廷魁
明朝歸德府知府
1610年-1612年
繼任:
顏悅道
前任:
李日宣
明朝吏部尚書
1640年-1643年
繼任:
李遇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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