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中法
開中法类似于北宋的折中法,但又有稍許不同[1]。洪武三年開始的舉措[2]。洪武四年(1371年)始定“中盐例”,規定五石粮食可向朝廷换取二百斤的盐引。盐商因长途运粮耗费巨大﹐就在边區雇佣开垦田地﹐直接生产粮食﹐再换取盐引﹐称之“商屯”。後來不限於糧食,布料、銀兩、马匹等皆可換取盐引。
開中法又称開中或開中制,是明代為鼓励商人運輸糧食至边塞,以换取盐引,以给予贩賣食鹽的資格。
開中法可以分为报中﹑守支﹑市易三步驟,邊商進行報中﹐用糧食向政府換取鹽引;內商憑鹽引到指定的鹽場守候支鹽;水商進行市易,將鹽運到指定地點進行銷售。明代中葉後﹐開中法弊端甚多,出現“占窩”的現象﹐意指豪族以納糧佔有鹽引﹐然後賤買貴賣,嚴重破坏了开中制度。弘治时,遂以叶淇为户部尚书,改旧制为折色法,但開中法並未廢除,一直沿用至明末[3][4]。
参见
注釋
- 陆深《燕闲录》:“沈存中《笔谈》,载兵部员外郎范祥为钞法,令商人就边郡入钱四贯八百售一钞,至解池请盐二百斤,任其私卖,得钱以实塞下,省数十郡搬运之劳。此即今日开中给引之始。”
- 《明太祖实录》卷53,洪武三年六月辛巳:转输之费省而军储之用充……令商人于大同仓入米一石、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者,给淮盐一引,引二百斤。商人鬻毕即以原给引目赴所在官司缴之
- 《明实录·附录·崇祯长编》卷31,三年二月丙辰:盐引开中犹昔也……行之内地,商盐多壅,引价日稽,绝不能如昔年之朝中夕支,盐疏利倍。
- 《明世宗实录》卷24,嘉靖二年三月丙辰:盖本商自纳,每引计银一两;各边开中,每引止银八钱。况正盐母也,余盐子也。正盐守支搬运,候久费多,故愿中者少。余盐勘合一到,即时支赏,故愿中者多。今若舍母求子,余盐无自而积矣。请……嗣后申明前例,令本商自纳余盐之价,慎勿开中……上是之,敕余盐存留纳价,输部济边。
參考書目
- 《大明會典》卷三十四
- 中山八郎《开中法与占窝》
- 賴建誠:《邊鎮糧餉:明代中後期的邊防費與國家財政危機,1531-1602》(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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