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法律

韩国法律韩国宪法为基础,属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混合法律体制[1]

宪法

韩国宪法法院

1948年,韩国公布第一部宪法,并按宪法原则建国。在建国后的几个十年中,韩国对宪法进行了九次修订。最新的一次宪法修订是在1987年的第六共和国

韩国宪法》保证司法独立。《宪法》第103条明确规定,“法官依据宪法和法律及其良知,独立做出审判”。法官“除被宣告为弹劾或禁锢以上的刑之外”,不得被罢免。

1987年修订的《韩国宪法》,除了保证司法独立外,还规定建立宪法法院进行违宪审查[2]

司法制度

1949年9月26日韩国通过《法院组织法令》,確立三審級的法院制度。司法制度由大法院宪法法院、6个高等法院、18个地区法院和一些專業法院构成。地区法院可开设分院或下设市级法院。韩国雖無陪审制,由法官形成判決,但自2001-2008年後,部分刑事案件和环保案件也开始設置陪审员

地区法院

韩国目前有18个地区法院。地区法院是可以受理任何民事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地区法院设有40个分院,下设有103个市级法院。地区法院上诉小组有权处理由单一地区法院或分院处理的案件的上诉。地区法院上诉小组由3名法官组成。

市级法院只能负责金额在2000万韩圆以下、刑期在30天以内或罚金在200万韩圆以下的小案件的初审。地区法院分院的职能与地区法院基本相同,但没有处理上诉的权力。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是处理地区法院和專業法院上诉的二审法院。高等法院的上诉法院由3-8名法官组成。韩国目前在首尔釜山大邱大田光州设有6个高等法院。

大法院

大法院為韩国的最高法院,负责处理不服二审判决而上诉之案件,由包括院长在内的13名大法官组成。[1]

刑法

韩国现行的刑法于1953年9月18日以法律第293号文件颁布,并于同年10月3号开始生效。《韩国刑法》由391个条文构成。[3]韩国宪法》和《韩国刑法》禁止追溯法令和违反正当法律程序。《韩国宪法》还规定捉拿、拘囚、剥夺产业需要遵循正当法律程序现刑犯、有潜逃危险的重罪嫌疑犯或有销毁证据的嫌疑犯除外。另外刑事嫌疑犯不得被逼供。对被拘押的刑事嫌疑犯必须提供法律援助并告知嫌疑犯本人有寻求法律帮助和向法院提出人身保护令的权利。嫌疑犯也有要求及时通知其亲属的权力。

私法

韩国私法主要包括《韩国民法》和《韩国商法》。《韩国民法》于1958年以法律第471号文件颁布,于1950年生效以取代从日治时期沿用的《日本民法》。《韩国商法》于1962年正式制定以取代从日治时期沿用的“依用商法”。 [4]

国际法律条约

依据《韩国宪法》第6条,韩国签订的国际条约与韩国国内法律拥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依据《宪法》,韩国总统有与其它国家签订法律条约的权力。国际条约需经韩国国会批准生效。

参考资料

  1. 韩国司法制度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比较法律网
  2. 韩国违宪审查制度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中国法学网
  3. 韩国刑法分则的主要问题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京师刑事法治网
  4. 韩国商法,找律师网

延伸閲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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