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法律
宪法
1948年,韩国公布第一部宪法,并按宪法原则建国。在建国后的几个十年中,韩国对宪法进行了九次修订。最新的一次宪法修订是在1987年的第六共和国。
《韩国宪法》保证司法独立。《宪法》第103条明确规定,“法官依据宪法和法律及其良知,独立做出审判”。法官“除被宣告为弹劾或禁锢以上的刑之外”,不得被罢免。
司法制度
1949年9月26日韩国通过《法院组织法令》,確立三審級的法院制度。司法制度由大法院、宪法法院、6个高等法院、18个地区法院和一些專業法院构成。地区法院可开设分院或下设市级法院。韩国雖無陪审制,由法官形成判決,但自2001-2008年後,部分刑事案件和环保案件也开始設置陪审员。
刑法
韩国现行的刑法于1953年9月18日以法律第293号文件颁布,并于同年10月3号开始生效。《韩国刑法》由391个条文构成。[3] 《韩国宪法》和《韩国刑法》禁止追溯法令和违反正当法律程序。《韩国宪法》还规定捉拿、拘囚、剥夺产业需要遵循正当法律程序,现刑犯、有潜逃危险的重罪嫌疑犯或有销毁证据的嫌疑犯除外。另外刑事嫌疑犯不得被逼供。对被拘押的刑事嫌疑犯必须提供法律援助并告知嫌疑犯本人有寻求法律帮助和向法院提出人身保护令的权利。嫌疑犯也有要求及时通知其亲属的权力。
私法
韩国私法主要包括《韩国民法》和《韩国商法》。《韩国民法》于1958年以法律第471号文件颁布,于1950年生效以取代从日治时期沿用的《日本民法》。《韩国商法》于1962年正式制定以取代从日治时期沿用的“依用商法”。 [4]
延伸閲讀
- Kim, Sangjoon, Jaihyun Park, Kwangbai Park, and Jin-Sup Eom. "Judge-Jury Agreement in Criminal Cases: The First Three Years of the Korean Jury System." Journal of Empirical Legal Studies. Volume 10, Issue 1, pages 35–53, March 2013. Published online January 18, 2013. DOI: 10.1111/jels.12001.
- "The Korean Law 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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