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原訟法庭是香港最高級的原訟法院,對民事和刑事案件均有無限的司法管轄權,因此原訟法庭審理一般最嚴重的罪行例如謀殺、誤殺、強姦、持械行劫、販運大量毒品或危險藥物、綁架及複雜的商業詐騙等。除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防和外交等國家行為外,原訟法庭可聆訊香港任何的刑事訴訟。至於民事索償方面,只會聆訊金額不少於港幣一百萬元的案件;該庭亦處理來自各區的裁判法院、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和 淫褻物品審裁處的上訴案件。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of the High Cour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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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立時間 | 1844年 |
司法管轄權 | 香港 |
所在地 | 香港香港島金鐘金鐘道38號 |
設立法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上訴法院 | 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
法官人數 | 27 |
網址 | http://www.judiciary.gov.hk |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英語:)是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組成部份之一。
審訊
- 原讼法庭訴訟的任何一方若為有限公司,除非獲得法庭特別許可,否則必須聘請律師代表進行訴訟。
- 案件會在高等法院會編排審訊日期,並書面通知各方出庭日期。主審法官通常會在審訊前6個星期舉行覆核,檢討案件審訊準備工作及給予有關審訊的指令。
- 於案件審訊當日,高等法院地下大堂的告示板會顯示有關案件審訊之法庭。
- 在審訊中,法官會聆聽證人的證供及訴訟各方的陳詞,如需要其他資料及證據,法官或會把案件押後至另一日期繼續審訊。
- 審訊完結時,法官可於當天宣告判決,或於稍後的日期宣讀或發下判決書。
民事訴訟
原告人在原訟法庭開始民事訴訟,可以選擇以下其中的一種方式:
- 傳訊令狀(英語:)
- 原訟傳票(英語:)
- 原訟動議通知書(英語:)或呈請書(英語:)
如案中各方願意和解,法官會按照和解協議作出法庭命令。如雙方在審訊開始前達成和解協議,則可以把一份終止訴訟通知書送交法院存檔,或把一份列出協議條款的同意令送交法院存檔。
使用語言
審訊可採用中文(粵語)或英文進行。某一方如要求採用中文,應在排期法官編定審訊日期時提出。如申請獲准,法庭會安排一名雙語法官審理該案,惟排期法官有權准許或拒絕申請。
裁決
被告人如不服裁判官的決定,可在裁判官作出有關決定後14天內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經判定是否接納上訴後,由上訴法庭接受該案件。
法官
以下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名單: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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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驊法官,GBS | 張慧玲法官 | 潘敏琦法官 | 夏利士法官 |
包華禮法官 | 歐陽桂如法官 | 李瀚良法官 | 杜麗冰法官 |
陳慶偉法官 | 陳美蘭法官 | 陳健強法官 | 林雲浩法官 |
吳嘉輝法官 | 彭寶琴法官 | 周家明法官 | 朱珮瑩法官 |
陸啟康法官 | 邱智立法官 | 黃崇厚法官 | 金貝理法官 |
李素蘭法官 | 陳嘉信法官 | 黃國瑛法官 | 潘兆童法官 |
吳美玲法官 | 李運騰法官 | 高浩文法官 | 楊家雄法官 |
陳靜芬法官,SC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特委法官 | |||
鮑永年先生,SC | 何東鳴先生,SC | 譚允芝女士,SC | 黃繼明先生,SC |
馮庭碩先生,SC | 萬崇理先生,SC | 鄭蕙心女士,SC |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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