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原訟法庭是香港最高級的原訟法院,對民事刑事案件均有無限的司法管轄權,因此原訟法庭審理一般最嚴重的罪行例如謀殺誤殺強姦持械行劫販運大量毒品或危險藥物綁架及複雜的商業詐騙等。除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防外交國家行為外,原訟法庭可聆訊香港任何的刑事訴訟。至於民事索償方面,只會聆訊金額不少於港幣一百萬元的案件;該庭亦處理來自各區的裁判法院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淫褻物品審裁處的上訴案件。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of the High Court
創立時間1844年
司法管轄權 香港
所在地 香港香港島金鐘金鐘道38號
設立法源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上訴法院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法官人數27
網址http://www.judiciary.gov.hk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英語:)是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組成部份之一。

審訊

  1. 原讼法庭訴訟的任何一方若為有限公司,除非獲得法庭特別許可,否則必須聘請律師代表進行訴訟。
  2. 案件會在高等法院會編排審訊日期,並書面通知各方出庭日期。主審法官通常會在審訊前6個星期舉行覆核,檢討案件審訊準備工作及給予有關審訊的指令。
  3. 於案件審訊當日,高等法院地下大堂的告示板會顯示有關案件審訊之法庭。
  4. 在審訊中,法官會聆聽證人的證供及訴訟各方的陳詞,如需要其他資料及證據,法官或會把案件押後至另一日期繼續審訊。
  5. 審訊完結時,法官可於當天宣告判決,或於稍後的日期宣讀或發下判決書。

民事訴訟

原告人在原訟法庭開始民事訴訟,可以選擇以下其中的一種方式:

  • 傳訊令狀(英語:
  • 原訟傳票(英語:
  • 原訟動議通知書(英語:)或呈請書(英語:

如案中各方願意和解,法官會按照和解協議作出法庭命令。如雙方在審訊開始前達成和解協議,則可以把一份終止訴訟通知書送交法院存檔,或把一份列出協議條款的同意令送交法院存檔。

刑事審訊

刑事案件大部份在裁判法院完成初級偵訊後移交原訟法庭,而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負責。

在刑事審訊中,原訟法庭法官與7人陪審團一起審理案件;經法官頒令,陪審團的成員數目可增至9人。

使用語言

審訊可採用中文(粵語)或英文進行。某一方如要求採用中文,應在排期法官編定審訊日期時提出。如申請獲准,法庭會安排一名雙語法官審理該案,惟排期法官有權准許或拒絕申請。

裁決

被告人如不服裁判官的決定,可在裁判官作出有關決定後14天內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經判定是否接納上訴後,由上訴法庭接受該案件。

法官

以下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名單: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馮驊法官GBS 張慧玲法官 潘敏琦法官 夏利士法官
包華禮法官 歐陽桂如法官 李瀚良法官 杜麗冰法官
陳慶偉法官 陳美蘭法官 陳健強法官 林雲浩法官
吳嘉輝法官 彭寶琴法官 周家明法官 朱珮瑩法官
陸啟康法官 邱智立法官 黃崇厚法官 金貝理法官
李素蘭法官 陳嘉信法官 黃國瑛法官 潘兆童法官
吳美玲法官 李運騰法官 高浩文法官 楊家雄法官
陳靜芬法官SC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特委法官
鮑永年先生SC 何東鳴先生SC 譚允芝女士SC 黃繼明先生SC
馮庭碩先生SC 萬崇理先生SC 鄭蕙心女士SC

参考文献

    參見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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