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違憲審查案件列表

香港違憲審查(違反《香港基本法》)的案件包括:

  • 2005年7月:香港終審法院裁定《公安條例》賦與警務處處長限制遊行及有關的刑事懲處的權力違憲。其中賦予香港警務處處長「公共秩序」為理由,就已知會將舉行的遊行提出反對及附加條件,這太含糊並不符合憲法的要求。[1]
  • 2006年7月12日:香港終審法院裁定《電訊條例》第33條准許行政長官以行政命令指示執法人員截聽市民電話通話違反香港基本法。最後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並獲通過。
  • 2007年7月17日,律政司司長訴丘旭龍刑事罪行條例第118F(1)條違反《基本法》。
  • 2008年1月9日:香港法例106章《電訊條例》所定的核發執照(香港慣稱「發牌」)制度被香港東區裁判法院游德康法官裁定同時違反《香港基本法》和香港法例383章《人權法案》,由此政府不得以「無證(香港慣稱「無牌」)廣播」以拘捕Citizen Radio主持人。法官指違反基本法的原因是特首核發執照前聽取廣播事務管理局的專業建議,惟該局成員乃特首本人任命,令特首核發執照的行政權力沒實則限制;而且《電訊條例》沒明載申請電台的條件,亦沒提及審核準則,失敗不獲解釋、不設上訴制度。香港政府挑戰香港東區裁判法院身為下級法院是是否有司法管轄權審理「違反基本法」的事宜,遂上訴。(註:另見中國業餘無線電執照制度)[2]
  • 2008年12月12日,香港上訴庭認可香港東區裁判法院司法管轄權審理「違反基本法」事宜,但上訴法官馬道立[3](後來的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認為《電訊條例》有關無證廣播的定罪的條文本身合法,核發廣播執照的制度是否違反基本法並非該案重點,下令下級法院重審電台主持的無證廣播控罪,是否違反基本法則不予處理。[4]

參考

  • . www.eoc.org.hk. [2018-05-10] (英语).
  • (PDF).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2018-11-25] (中文(繁體)‎).

內文腳註

  1. . 香港獨立媒體網. [2018-05-10].
  2. . 香港蘋果日報. 2008年01月09日.
  3. . 法国国际广播电台中文版. 2010-04-09.
  4. . 香港蘋果日報. 2008年12月13日.
  5. . [2018-05-10].
  6. . 香港電台. 2010-12-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9-11).
  7. . 香港電台. 2019-11-18 [2019-11-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1-18).
  8. . 香港01. 2019-11-18 [2019-11-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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