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命令

行政命令政府行政部門中,上級發出指示下屬行為的命令,名稱或有不同。在中國傳統中通常稱為“令”、“政令”等;在軍隊裡,上級發出指示下屬的作戰、打仗和戰鬥等命令行為稱為軍令。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法規依高低順序分為憲法法律命令三個層級,以憲法為基礎,所有法規皆不可違背其上位階的規定;如有法規適用上的爭議,需提交司法院大法官統一解釋。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由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頒布的行政法規

 香港特別行政區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四款,行政長官有權發佈行政命令,但這個行政命令的權力為何並無詳細說明。在2005年香港有關“秘密監察”的訴訟中,由於《電訊條例》被法庭裁定違反香港基本法中保護市民有秘密通訊自由的條文,行政長官曾蔭權於是發出指示執法部門截取通訊的行政命令。2008年12月12日,香港上訴庭認可香港東區裁判法院司法管轄權審理「違反基本法」事宜,但上訴法官馬道立(後來的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認為《電訊條例》有關無證廣播的定罪的條文本身合法,核發廣播執照的制度是否違反基本法並非該案重點,下令下級法院重審電台主持的無證廣播控罪,是否違反基本法則不予處理[1]

参考文献

  1. . 法国国际广播电台中文版. 2010-04-09.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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