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英語:;馬來語:;简称:「马来亚宪法」)是马来亚联合邦的宪法和最高法律。该宪法由詹姆士·里德所领导的里德委员会于1956年6月开始起草、1957年6月获英国国会通过、1957年8月15日获英属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通过、部分条款于1957年8月29日生效,并于1957年8月31日马来亚联合邦从大英帝国独立当天正式完全生效。[1]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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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區 | 马来亚联合邦 |
起草 | 1956年6月 |
批准 | 1957年6月(英国国会) 1957年8月15日(马来亚立法会) |
施行 | 1957年8月29日 |
制度 | 联邦君主立宪制 选举议会民主制 |
分支機構 | 三权分立 |
立法機構 | 马来亚联合邦国会 |
行政機構 | 马来亚联合邦内阁 |
司法機構 | 英国枢密院 |
廢止 | 1963年9月16日 (被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取代) |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全文共有12个章节,主要重点包括将联邦政府权力分成三个部分,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之间皆受到的唯一制约是联邦宪法确立的相互制衡。[2]三权分立制在联邦及全国11州都一样,以贯彻作为治国基础的联邦概念。此外,宪法也同时明定人民自由权利的保障、伊斯兰教作为联邦官方宗教但同时保障宗教信仰自由、英国枢密院对马来亚联合邦的民事案、刑事案和宪法有关案件的终审权,以及马来人的特殊待遇地位等。
1963年9月16日,马来亚联合邦、北婆罗、砂拉越和新加坡依据马来西亚协定共组马来西亚联邦,《马来亚联合邦宪法》因而被《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取代。[3]
制宪历史
1956年1月18日至2月6日,英国政府在英国伦敦举办《马来亚联合邦宪法》的起草事宜讨论会议。由马来统治者的四名代表、联合邦首席部长(东姑阿都拉曼)、三名部长、英国驻马来亚高级专员及其顾问所组成的马来亚联合邦代表团出席了这个制宪事宜会议。
1956年3月,英属马来亚联合邦政府成立了一个里德委员会负责制定《马来亚联合邦宪法》,以实现完全自治和独立的马来亚联合邦。[4]1956年6月至1956年10月期间,里德委员会共举行了118次有关宪法内容起草事宜的会议,并收到了来自不同个人和组织的131份有关宪法制定的建议备忘录,其中包括联盟党和马来统治者会议的提案。
1957年2月21日,里德委员会将他们的《马来亚联合邦宪法》草案提交到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英国国会于1957年6月通过了新的《马来亚联合邦宪法》。随后该宪法草案于1957年8月15日提交到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辩论并通过。新宪法于1957年8月27日,在马来亚从英国独立前3天就正式生效。[5]
宪法内容
- 第一章:概述
- 第二章:历史介绍
- 第三章:公民身份
- 第四章:国会和行政机关
- 第五章: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划分
- 第六章:司法机构
- 第七章:财务
- 第八章:公共服务
- 第九章:公民基本权利
- 第十章:州属
- 第十一章:定居点
- 第十二章:建议摘要
参考资料
- Refworld - Malaysia: Federal Constitution, Refworld
- Mohamed Suffian Hashim, An Introduction to the Constitution of Malaysia, second edition, Kuala Lumpur: Government Printers, 1976.
- 了解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 国内 - 东方网 马来西亚东方日报, 东方日报 (马来西亚)
- Stilt, Kristen. .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nstitutional Law. 2015, 13 (2): 414. doi:10.1093/icon/mov031.
- Jawan, Jayum A. (2003). Malaysian Politics & Government, p. 43. Karisma Publications. ISBN 983-195-0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