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格德堡法律

马格德堡法律德語:)是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奥托一世(公元936—973年)于弗莱明法律的基础上设定的一套城市法[1]。对当地管理者给予城镇和乡村的内部自治程度作出了规范。法律以奥托一世曾居住的德国城市马格德堡而命名。这些城镇特许宪章可能是中世纪时期中欧最重要的法律,这也成为了神圣罗马帝国在随后几个世纪内发展出的德国城镇法的基石[2]。更重要的是,包括波西米亚匈牙利波兰等地诸多王侯对此法律的接受和修订,使得这一套法律成为推动整个地区乡村及城市建设,乃至城镇化进程中的里程碑[1]

克拉科夫(波兰旧京)城市特许宪章,1257年

目錄

與絕大多數中世紀城鎮法律一樣,這個法規主要關注本地商人和手工業者在貿易中的利益,這些人是許多這樣城市的最主要的組成分子。在中世紀的波蘭,猶太人和日耳曼商人被邀請到皇家城市 (波兰语:miasto królewskie,英語:) 的定居做為這些城市的主要發展政策。 猶太人與日耳曼人在這些波蘭城市中通常是競爭對手。猶太人通過小心謹慎的談判從王室獲得大量特權,他們是不受城鎮司法權管轄的。這些特權確保猶太人保有他們社區的自治權、依據他們的獨特律法生活,他們只受到皇家有關於猶太人和基督徒條款的管轄。一個授予猶太人的條款,是猶太人無需出示來源(德語:),那就是他們不能被強制的說出是從那裡獲得的或被抵押給他們的。 這就有效的賦予購買贓物的許可權。另外很多條款經常提到,允許向基督徒出售肉類,和雇傭基督徒為僕人。

外來商人進入這個城市不允許他們自行交易,必需透過當地城市的貿易商出售他們的商品。

因加入漢薩同盟後,馬格德堡也成為最重要的商業城市之一,而維持長期與法蘭德斯波羅的海國家和國內,特別是布倫瑞克地區的貿易。

法規的傳佈

在13-14世紀時期,諸多古老的 日爾曼是最進步的法規中, 馬格德堡法律在日爾曼境外的中歐被超過100座以上的城市接受。 包括什勒斯維希波希米亞波蘭白俄羅斯波美拉尼亞普魯士立陶宛烏克蘭摩爾達維亞等。在中、東歐廣大地區,馬格德堡法律被稱為“德意志法”或“條頓法”。 因此馬格德堡地方法庭就成為這些地區城市的上級法,馬格德堡連同盧貝克,實際上確立了北德意志、波蘭和立陶宛地區沿用數個世紀的法律體系,成為城鎮法律體系的核心。這個重要的角色一直持續到1495年啟動帝國改革(德語:英語:)改用羅馬法,在神聖羅馬帝國法院(德語:)的影響下一個世紀後,才逐漸被取代。

整個歐洲的馬格德堡法律的實施

在波蘭實施的馬格德堡法律和日耳曼原來的形式是不同的。它結合了一系列民事和刑事法律,並調整到在西歐流行的,這或多或少基於古羅馬模型,包括了城市規劃。波蘭的土地擁有者使用的土地出租權利被稱為 “日耳曼財產讓渡法律”,在那時全國各地沒有日耳曼定居者。同時,波蘭人們往往忽略實際日耳曼文本,而是按波蘭的古老私人關係普通法實施的。

值得注意的,波蘭和今天的白俄羅斯城鎮管理土地出租權利基礎,是基於被稱為“日耳曼財產讓渡法律”,是由波蘭和立陶宛大公的地主們發佈的,包括別奇弗赖施塔特桑多梅日克拉科夫庫魯夫明斯克波洛茨克波茲南羅普奇采羅茲布雷斯劳斯德丁茲沃托雷亞和自15至18世紀屬於波蘭立陶宛聯邦維爾紐斯特拉凱考那斯格羅德諾基輔切爾諾夫策布羅德魯特斯克弗拉基米爾-沃倫斯基薩諾克斯尼亞滕涅任巴爾代約夫胡門內克魯皮納這之中的地主有好幾百人。其優點是不僅是經濟,也是政治。貴族家庭的成員通常不成問題的都能晉身城市貴族行列。

參見

参考资料

  1. Jean W. Sedlar. . East Central Europe in the Middle Ages, 1000-1500.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328. 1994 [October 23, 2012]. ISBN 0295972904.
  2. Peter Stearns. . World History in Documents: A Comparative Reader. New York Univesity Press, 1998. [28 February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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