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铭暄
高铭暄(1928年5月24日-),男,浙江玉环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学家、法学教育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位刑法学博士生导师[1]。与马克昌共同致力于中国刑法学与世界刑法学的交流,二人并称为“北高南马”[2]。
高铭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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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男 |
出生 | 中华民国浙江省玉环县(今玉环市) | 1928年5月24日
国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政党 | 中国共产党 |
生平
1951年8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被保送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研究生班学习,師從蘇聯刑法學家貝斯特洛娃、達瑪亨、尼古拉耶夫和柯爾金,1953年毕业[3]。后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现法学院)任教,先后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主任、法学院院务委员会主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三、四届学科评议组成员、法学组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等职务。
曾参加1979年刑法典起草和1997年刑法典修订工作。
著作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施行后,他揆度原稿并及时进行修改补充,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是文化大革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刑法专著。1986年10月其第二部专著《刑法总则要义》付诸铅椠。1986年11月,由其主编的《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出版,是中国法学领域第一部全面的学科文献综要性著作。1988年与王作富主编《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1989年与马克昌共同主编《中国刑法学》。1993年主编《新中国刑法科学简史》。1994年6月第三部专著《刑法问题研究》出版。1994年10月,《刑法学原理》三卷本全部出版。1998年与赵秉志合编《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囊括了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各种刑事立法文件、历次刑法草案、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2000年《新型经济犯罪研究》出版。[4]
高又与武汉大学马克昌合作主编《刑法学》教科书,因该书的封面为大红色且其普及度较高,该书被称为法学生人手一本的“红宝书”。[5]
荣誉
高铭暄曾获得“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优秀教师”、“全国师德先进个人”等称号,又被收入英国剑桥世界名人录和中国多种版本的著名学者、著名法学家名录[6]。
2019年9月16日,被授予“人民教育家”国家荣誉称号[7]。
争议
曾经在沈阳刘涌案、嫖宿幼女罪存废问题中发表过一些争议性观点,并因此在网络上遭到中国大陆某些网民的批评。1997年,他曾参与嫖宿幼女罪的立法。在中国法律中,属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满14岁女童却被他与其他立法者认为具有从事性交易的能力。他曾回忆“考虑到嫖宿幼女罪中的幼女有卖淫的行为,与强奸罪中的受害人相比,二者是有一定区别的,对嫖宿幼女行为单独定罪并规定独立的法定刑比较妥当[8]。”此类案件中的受害女童身份被他与其他立法者,由强奸案受害人转化为雏妓。在中国各地社会嫖幼成风背景下,强迫、引诱幼女卖淫案件此起彼伏,引发社会舆论关注。2008年起,两会参与者开始持续在司法层面推动废除嫖宿幼女罪,至2015年被废除[9]。2012年7月11日,高铭暄接受《检察日报》采访时,“被嫖宿幼女”仍被他视为参与“客观上存在”的“地下性交易”的雏妓,认为对她们的歧视来自“传统社会文化心理”,而非嫖宿幼女罪。他强调“嫖宿幼女罪其实体现了对幼女的特殊保护”。指中国民众“不要基于情绪,期待对嫖宿幼女者一概处以死刑”,亦“不要迷信死刑”可以杜绝嫖幼现象[10]。
学生
其主要学生有陈兴良(北京大学教授)、黄京平(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邱兴隆(湖南大学教授,2017年去世)、张智辉(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主任)、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姜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周振想(2004年去世)、齐文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李翔(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等。
參考資料
- .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9年: 1. ISBN 9787301307120. Authors list列表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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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 - 西原春夫. .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6.
- . 中國人民大學. [2013-03-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7-24).
- 京师刑事法治网. .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2020-02-11].
- 高铭暄. .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8.
- 京师刑事法治网. .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2020-02-11].
- . 新华社. 2019-09-17 [2019-09-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9-21).
- 林贵文、朱建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来源:中国人民大学. 2015-04-15 [2019-06-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2-15) (简体中文).
- .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网易,来源:澎湃新闻网. 2015-08-24 [2020-11-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20) (简体中文).
- 郑赫南. . 责任编辑:刘彬. 正义网-检察日报. 2012-07-16 [2019-06-20] (简体中文).
“刑法关注的是客观实际,‘嫖宿’一词是不好听,但客观上存在这种地下性交易的现象。其实,强奸、奸淫也不好听。”高铭暄认为,这是一种传统社会文化心理导致的对被嫖宿幼女的歧视,法律并没有这个意思。高铭暄一再强调,嫖宿幼女罪其实体现了对幼女的特殊保护。[……]高铭暄最后提醒说,“不要基于情绪,期待对嫖宿幼女者一概处以死刑。不要迷信死刑,死刑也杜绝不了嫖宿幼女罪。强奸罪、杀人罪最高刑都是死刑,但此类犯罪依然存在。建议更多地从刑事政策上考虑嫖宿幼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