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玛宪法
《德意志国宪法》(德語:),通常称作《魏玛宪法》(),是德国魏玛共和时期(1919年-1933年)的宪法,也是德国历史上,第一部实現民主制度的宪法。它建立了一个议会民主制、联邦制的共和国。现今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宪法《德国基本法》仍保留着魏玛宪法的少許條文。
1919年1月19日,德国举行国民议会选举。1919年2月6日帝国议会举行,由于首都柏林时局动荡,帝国议会改在魏玛召开,共和国的非正式国名和宪法的名称由此而来,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起草宪法。1919年7月31日,国民议会以262人支持、75人反对、84人缺席通过魏玛宪法。1919年8月11日魏玛宪法正式生效,8月11日因此被定为魏玛共和国的国庆日,用以纪念「德国民主诞生之日」。
特色
憲法學裡,威瑪憲法是一部近代史上重要的憲法,它有以下的幾個特點,其中或多或少被後來的他國憲法繼受:
- 首部具有半總統制風格的憲法,總統可自由任免總理;國會除可對總理不信任投票外,也能提案罷免總統交付公民投票;不過總統亦可依相關規定解散國會。
- 總統有相當大的權限,特別是可以依規定宣布停止適用憲法部分條文的緊急狀態權力,而且任期達七年之多。
- 明文規定公民投票制度的憲法。
- 国会的选举制度是基于比例代表制(如果一个政党得到了百分之20的选票那么此政党同样在议会中得到百分之20的席位)
- 德国公民在20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保障司法獨立、引進違憲審查的概念,但聯邦最高法院僅受理聯邦與各邦、各邦之間非私法的合憲性爭議。
- 落實社會國原則的理念於憲法條文,保障人民所享有的社會福利及基本權。
- 率先將基本國策入憲。
参考文献
- Walter Jellinek: Insbesondere: Entstehung und Ausbau der Weimarer Reichsverfassung, in: Gerhard Anschütz/Richard Thoma (Hrsg.): Handbuch des Deutschen Staatsrechts, Bd. I, Tübingen 1930, § 12.
参见
- 《保罗教堂宪法》
- 《德意志帝国宪法》 (1871–1919年)
-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
-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西德及现今德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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