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獨立
司法獨立(Judicial independence[1])泛指一个國家的司法系统「在裁判上獨立」、「在制度上獨立」,是一個重要的法治基本精神和原則。
基本含義
司法獨立是法治之一個基本要素。司法獨立主要包含兩方面,即觀點上獨立和憲制上獨立。
- 司法人員任命方式及任期保障能夠確保司法獨立。現代各國保障司法獨立的方法,通常是法官一經聘用後,為使法官能安心地工作,行政和立法部門即不能輕易地解除法官職務或減少薪酬。此外,立法機關不得質疑法官已判之案。
各地情況
美國
美國聯邦政府自1789年成立以來,通過美國憲法體現三權分立和司法獨立。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三條建立了美國聯邦政府的司法部門,不過技術上,這一條只明確設立聯邦最高法院,其它各個下級法院仍然需要立法機關再立法規定或設立,憲法還規定聯邦政府的司法權屬於聯邦法院系統,系統包括最高法院在國會所設立的各個下級法院在內。
美國總統擁有提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權力,大法官亦須獲得美國參議院同意才能就任,任期為終身制,因此大法官具有重要的司法和政治影響力,擁有影響行政、立法的權力。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自1912年成立以来,历届约法、宪法均有司法独立之规定。但因長期黨國體制及一黨制,司法系統一直受中國國民黨掌控。直至憲法增修後削減司法院的權力,改由總統任命司法院大法官,惟須經立法院同意,大法官除兼任司法院長外只有單一的八年任期,始逐漸保障司法獨立。
- 《中華民國临时约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 《中華民國临时约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惩戒条规以法律定之。
- 《中華民國憲法》第八十条规定: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2003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2003年起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在裁判上独立”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这并不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实行“司法独立”制度。
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西方的“司法独立”:2017年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强调, 司法独立是西方错误思潮,要坚决抵制。
要真正理解西方政治制度下的“司法独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下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我们需要区别字义上的、亦或说在“在裁判上独立”意义上的“司法独立”与西方政治制度下的“司法独立”之区别。
司法独立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有共通之处,强调法治基本精神和原则上的司法独立,正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含义。
“司法独立”是西方语境,“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中国语境,二者分别适用于完全不同的政治体制。假若无视本质,则会错误的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领导集体反对“司法独立”就是反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实质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领导集体反对“司法独立”指的是反对整套西方政治体制下的司法部分,是一个子概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尽管《宪法》规定法院和检察院独立行使司法权力,但中国共产党仍明确规定其对司法的领导,并设立专门的司法领导机关“政法委员会”。吕耿松曾在《北京之春》雜誌上撰文认为,政法委员会的存在本身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是個缺乏法律依据、破坏司法独立的违宪组织。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首次会议上发言,指出必须坚持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决不能走司法独立的路。[2][3]
他說:“要坚决抵制西方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影响,旗帜鲜明,敢于亮剑,坚决同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诋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司法制度的错误言行作斗争,决不能落入西方错误思想和司法独立的陷阱,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有評論稱,原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體和政體與西方司法獨立不容:“如果实行西方司法独立,就意味着司法脱离党的领导,也就意味着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否定。而在中国,如果离开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就会迷失方向,就不可能保证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性质”、“如果实行西方‘司法独立’,就意味着司法权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平等,意味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不再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4][5]
1月15日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随后连续转发5篇评论文章應和,分别阐述“亮剑西方司法独立思潮有法可依”、“坚决抵制西方司法独立错误思潮、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等于西方司法独立”、“落实依法独立审判宪法原则”、“坚持道路自信,敢于向错误思潮亮剑”等观点,阐明了“我国宪法、司法制度坚持的是独立审判的法治原则,而不是西方式的司法独立”。[6]
監督法官
司法独立并不意味着法官的判断过程不受监督和制约。对司法的监督和制约是必要。有观点认为,这种监督和制约一般都来自程序内部;比如,当事人的监督和制约、律师的监督和制约、检察官的监督和制约、陪审团的监督和制约、上诉法院的监督和制约、职业共同体内部同行的职业操守监督和制约等。
参考资料
- 理察.波斯納(Richard A. Posner). . 商周出版. 7 October 2010: 472– [2020-07-26]. ISBN 978-986-120-299-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30).
- . 新华网. 2019-02-15 [2019-07-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0-08).
- 麦燕庭. . 法國國際廣播電台. 2019-02-17 [2020-10-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9-06).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7-01-14 [2017-01-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1-14).
- . 人民政協網. 2017-01-16 [2017-01-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1-18).
- . 網易新聞. [2017-01-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2-02).
- . [2016-11-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1-13).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外部連結
- 司法獨立,並非司法獨裁
- 司法獨立在美國當前的問題及相關的背景
- 信任度調查 記者比法官可靠(臺灣媒體記者經常造假新聞,但是調查顯示法官及檢察官的可信度比記者低)
- 法治時報页面存档备份,存于(針對中華民國司法亂象有許多內幕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