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0年内部安全法令
1960年内部安全法令(英語:),简称内安法令(ISA)。此法令的前身为1948年紧急条例(Emergency Regulations),其原來的功能是为了对付当时组织武装斗争和游击战的马来亚共产党党员。由于当时马共多从事地下活动,英国殖民政府要收集证据对付他们往往是件困难的事,因此就实施内安法令,允许执法者在未经审讯的情况下扣留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人。內安法令的宗旨是:“由于国內外,有大批人士已採取行动,並且威胁进一步行动:1.对人命和财物进行有组织的暴力行动,同时也使到为数相当多的公民担忧这类有组织的暴力会发生;2.以不合法手段,设法改换马来西亚的合法政府,而这些行动危害到马来西亚的安全,国会认为有必要阻止或预防这类行动发生,所以,根据《马来西亚宪法》第149条,通过了这项法令。”
1960年内部安全法令 Internal Security Act 19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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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亚联合邦国会 马来西亚国会 | |
一项规定马来西亚的内部安全、预防性拘留、预防颠覆、制止马来西亚特定地区对个人和财产的有组织暴力行为以及与此有关的事项的法令。 (An Act to provide for the internal security of Malaysia, preventive detention, the prevention of subversion, the suppression of organized violence against persons and property in specified areas of Malaysia, and for matters incidental thereto.) | |
引用 | Act 82 |
地域範圍 | 马来西亚 |
制定機關 | 马来亚联合邦下议院 |
制定日期 | 1960年 1972年(修订) |
通過日期 | 1960年6月22日 |
制定機關 | 马来亚联合邦上议院 |
生效日期 | 马来半岛:1960年8月1日 沙巴和砂拉越:1963年9月16日 |
廢止日期 | 2012年7月31日 |
立法歷史 | |
法案呈交至马来亚联合邦下议院時的名稱 | Internal Security Bill 1960 |
呈交者 | 阿都拉萨·胡先 (马来亚联合邦国防部长) |
首讀 | 1960年4月20日 |
二讀 | 1960年6月21日 |
三讀 | 1960年6月22日 |
法案呈交至马来亚联合邦上议院時的名稱 | Internal Security Bill 1960 |
呈交者 | 梁宇皋 (马来亚联合邦司法部部长) |
首讀 | 1960年6月29日 |
二讀 | 1960年7月6日 |
三讀 | 1960年7也6日 |
廢止 | |
《2012年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令》 | |
關鍵字 | |
内部安全、黑社会、预防性拘留、颠覆、国安、暴力 | |
現狀:已廢止 |
历史背景
1948年,马来亚共产党放弃了和平斗争,转而在全马来半岛的原始森林向英殖民统治者展开武装斗争,进行游击战。英殖民统治者为了应付这场游击战争,颁布《1948年紧急条例法令》(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 1948),宣布全国进入马来亚紧急状态。紧急状态实施了12年,至1960年7月31日才正式解除,不过此时马共的游击战争仍未结束。为了应付这场持久的游击战,在紧急状态结束的第二天(1960年8月1日)《内安法令》就开始正式生效。1960年6月21日,当时的马来西亚副首相兼内政部长敦拉萨(Tun Abdul Razak Husain)曾在国会中表明,《内安法令》的通过是为了应付共产党的颠覆活动。[1]
内容
《1960年内部安全法令》由4个部分组成,其中包含85个条文和3个附表(包括21个修订)。
- 第一部分:初步
- 第二部分:有关内部安全的一般规定
- 第一章:禁止具有政治或准军事性质的组织和协会以及制服等。
- 第二章:预防性拘留的权力
- 第三章:与颠覆性出版物等有关的特殊权力
- 第四章:娱乐和展览的控制
- 第五章:防止颠覆的其他权力
- 第六章:杂项
- 第三部分:与安全区有关的特别规定
- 第一章:颁布安全区
- 第二章:与维护公安有关的权力
- 第三章:与安全区有关的犯罪
- 第四章:警察和其他人的权力
- 第五章:总则
- 第六章:制定法规的权力
- 第四部分:杂项规定
- 附表
争议
内安法令权限
内安法令最大权限为不须经过审讯,不必在公开法庭证明某人有罪,就可以长期扣留此人。根据內安法令第73条文,任何被怀疑危害国家安全的人,都可以被警方扣留达60天,警方不需要有扣留令。根据第8条文,在內政部长的授权下,犯人可以被继续延长扣留兩年,每次兩年届满的扣留期限又可无期限地更新或延续下去。而在內安法令下被扣留者,也可以每兩年一次向內安法令检讨局提出上诉,要求释放。[2]
内安法令的变质
70年代,马来西亚来自马共的威胁显著減少。70年代末期,內安法令的用途从对付马共分子延伸出去,主要目标是警方难以获取证据控上法庭判罪的犯罪分子,包括流氓和私会党员。初期遭內安法令扣留的人士,大多为伪造护照和身份证人士,以及不遵守回教中心的指南进行传教的回教团体,和一些激进的宗教主义者。随后,一些持异议的社会人士,也在內安法令下被扣留。其中在1987年的茅草行动中就有百余名政党领袖、华教人士、环保分子、社运分子以及宗教人士等等在内安法令下被捕,而在1999年的烈火莫熄运动中马来西亚前副首相和他的支持者亦是在内安法令下被捕。
2001年4月10日,拉惹柏特拉被马来西亚内安法令扣留52天,并在2001年6月2日获释,扣留原因和当时副首相安华.依布拉欣有关。
2008年9月12日,拉惹柏特拉再次被马来西亚内安法令扣留,根据马来西亚内政部长赛哈密的说法,扣留原因是因为拉惹柏特拉屡劝不听,当局已经援引各种法令逮捕和调查他,但是拉惹柏特拉却依然故我,抵触种族关系紧张的底线。目前拉惹柏特拉已获保释,但行踪不明。
废除
2011年9月15日,马来西亚日前夕,首相纳吉向全国发表演说,宣布政府将向国会提案废除马来西亚内安法令[4],被质疑是派糖果之举,因为大马第13届大选随时降临。
2012年4月17日,国会正式通过新的《2012年国家保安(特别措施)法令》(国安法)以取代《1960年内安法令》,并于6月18日呈交最高元首御准,6月22日在宪报上正式公布。实施了52年的内安法令正式走入历史。
虽然如此,安华等反对党议员及不少民间团体仍质疑[5][6]:新的国安法虽保障人们不会因政治异见而被拘捕,但仍赋予警方未审先扣的权力,司法影响则相对有限,是换汤不换药之举,而前法官诺阿都拉等则认为,国安法所罗列的罪行相对明确,不必担忧被扩大滥用[7]。
参考文献
- 辜瑞荣. . 马来西亚: 朝花企业. 1999.
- 杨培根. . 大马华人网站. [2015-02-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5-29).
- . 当今大马. [2015-02-01].
- . 当今大马. [2015-02-01].
- 安华:也可强制扣留人 保安法内安法没差. 中国报,2012-4-16
- 人民之声:警勿援用国安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东方日报,2013-4-12
- 指国安法仅涵盖有限罪行:前法官称“没内安法可怕”. :当今大马,2014-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