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5白玫瑰運動集會
925白玫瑰運動是於2010年9月25日在台灣發動的一場連署抗議遊行,要求汰換不適任的法官,並建立性侵案件專家證人制度以維護兒童人權[1]
白玫瑰運動引發多項爭議,包括:
- 民眾之抗議對象不應僅限法官:最高法院法官所為之判斷,法界指出雖沒有任何職務上之怠惰,但判決卻與社會倫理期待大相逕庭,此係因檢調起訴查證不足。
- 檢調與警方於審判案件過程中並無積極查證,導致法官難以切實判案,卻仍依此做判決。
源起
2010年2月6日,高雄縣男子林義芳在高雄縣甲仙鄉圖書館旁性侵一名六歲女童,以現行犯遭警方逮捕。檢方依刑法第222條页面存档备份,存于最輕本刑7年以上的「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求刑7年10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審判決,依據被告自白並未使用暴力,且證人指出並未見女童抵抗呼救,因此認定林犯行「未違反女童意願」,改依刑法第227條第一項页面存档备份,存于「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判處3年2月徒刑[2],社會譁然。
2010年8月5日,最高法院合議庭審判長邵燕玲以及法官李伯道、孫增同、李英勇與施俊堯,審判另一件三歲女童性侵案時,認定「女童的證詞、驗傷診斷書均無法證明被告有違反女童意願」,以「實際上未違反意願,只能成立對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為由,發回更審。
由於白玫瑰運動引發的民眾反彈太過劇烈,最高法院也不得不在2010年9月7日透過司法解釋(99 年第 7 次刑庭決議页面存档备份,存于)的方式,使未來所有對未滿7歲幼童的性交行為,一律均視為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而為之,適用刑法第222條的加重強制性交罪的處罰規定[3]。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上訴,法官於2011年08月25日撤銷原判決,並依據刑法第222條页面存档备份,存于第1項第2款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處林義芳有期徒刑7年6個月[4]。
類似案例
1.高雄地方法院日前審理六歲女童性侵案,因女童未哭叫或反抗,認定未違反意願性交輕判惡狼,引發網友撻伐。
2.2006年3月29日,高雄縣男子吳進義拿吸管、眼鏡架、手指性侵三歲女童,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5] ,引起社會大眾的輿論撻伐。
簡介
兒童性侵輕判案件,造成年幼兒童心理與生理的傷害,引發社會不滿。成立正義聯盟,發起白玫瑰運動上街抗議,由網路社群所發起的連署抗議運動,抗議法官判決不當。但法官判決並無不當。
司法院則在4日建議法務部修法,加重性侵7歲以下幼童罪犯的刑期。
活動訴求
- 呼籲政府當局重視判決造成受害者及其家屬的二次傷害。
- 推動法官任用、評鑑與退場機制。
- 建議修改司法案件審理機制,改為陪審團方式審案。
- 譴責司法黑洞,抗議違背道德公義的判決。
- 期盼團結民間眾人力量,為下一代創造出清廉正義的司法殿堂。
- 沒有任何政治立場,只為台灣公平正義發聲。
- 就事論事,避免人身攻擊等言詞;以討論代替咒罵,客觀討論司法改革。
參考文獻
- . [2016-03-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4-06).
-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DM%2c99%2c%e8%a8%b4%2c422%2c20100618%2c1
- . [2020-11-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27).
-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qryresult.aspx?q=4f11da380d192b8d5a7bf61545626575&akw=%E7%94%B2%E4%BB%99%E9%84%89
-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DM%2c95%2c%e8%a8%b4%2c4298%2c20080424%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