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是明代嘉靖时期确立的赋税及徭役制度,發明者为桂萼,由张居正于万曆九年(1581年)推广到全国。
最早在余姚、平湖二县已实行“均徭一条鞭法”:“凡岁编徭役,俱于十甲内通融随粮带征。”《明史·食货志》:“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货,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枆。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併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法。”将过去按地、户、丁分别征收实行、征发徭役的赋役制度,改为按土地、人丁征收货币与白银;将过去由纳税户轮流征收解运改为官府自行征收解运。有专家指出:“从历史看来,一条鞭法的产生,它的最初和最主要的目的是为改革役法,田赋方面的改革是由于役法的改革而来的。”[1]
一条鞭法之目的有三:简化税制、增加收入、方便征收税款。
前夕措施
措施
成效
- 增加国库收入
- 推动生产力
注释
- 梁方仲:《明代一条鞭法的论战》,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中华书局,1989年,第304页
- 据:中国通史第九卷-中古时代-明时期(上册)
研究書目
- 黃仁宇著,阿風等譯:《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北京:三聯書店,2001)。
- 梁方仲:《梁方仲經濟史論文集》(北京:中華書局,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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